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96号 原告郭海松,男,出生于1961年7月29日。 被告陈东亮,男,出生于1975年7月15日。 被告郭天仓,男,出生于1963年4月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松诉被告陈东亮、郭天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海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