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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松与陈东亮、郭天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96号 原告郭海松,男,出生于1961年7月29日。 被告陈东亮,男,出生于1975年7月15日。 被告郭天仓,男,出生于1963年4月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松诉被告陈东亮、郭天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96号
原告郭海松,男,出生于1961年7月29日。
被告陈东亮,男,出生于1975年7月15日。
被告郭天仓,男,出生于1963年4月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松诉被告陈东亮、郭天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海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