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3号 原告屈春营,男,出生于1967年8月1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俊莉,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飞,男,出生于1976年5月2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春营诉被告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春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屈春营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