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1697号 原告翟帅营,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会杰,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新锋,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邢强博,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帅营诉被告宋新锋、邢强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帅营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帅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翟帅营负担。 审判长 李继卫 审判员 张军辉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