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王峰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惠方,女,汉族。 被执行人乔建忠,男,汉族。 王峰伟诉刘惠方、乔建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惠方、乔建忠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