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15)浚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志伟。 被执行人王辽阳。 申请执行人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伟、王辽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辽阳已按(2014)浚民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