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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越蓝与被上诉人严霞借款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越蓝,女,汉族,1970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现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霞,女,汉族,1972年10月17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越蓝,女,汉族,1970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现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霞,女,汉族,1972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鲁军,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越蓝因与被上诉人严霞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越蓝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鸿,被上诉人严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