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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胜强与被上诉人汪祥霞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胜强,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祥霞,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刚,河南正晟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胜强,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祥霞,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刚,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胜强因与被上诉人汪祥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胜强,被上诉人汪祥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