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胜强,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祥霞,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刚,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胜强因与被上诉人汪祥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胜强,被上诉人汪祥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