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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和好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吕 祥 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继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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