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和好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吕 祥 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继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