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03号 原告张士峰,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王运动,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宗民(又名杨红亭),男,成年人,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张士峰、王运动与被告杨宗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士峰、王运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士峰、王运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士峰、王运动负担。 审判员 陈冰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