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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士峰、王运动与杨宗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03号 原告张士峰,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王运动,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03号

原告张士峰,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王运动,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宗民(又名杨红亭),男,成年人,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张士峰、王运动与被告杨宗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士峰、王运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士峰、王运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士峰、王运动负担。

审判员  陈冰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