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58号 原告李东升,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被告兰希法,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王陆军,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东升与被告兰希法、王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东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冰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