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890号 原告张松梅,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班自权,夏邑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建红,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松梅与被告马建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松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建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松梅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马建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松梅撤回对被告马建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张松梅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