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坤,男,汉族,1938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俊红,女,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 法定代表人尹继云,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范文骏,该医院员工。 上诉人张书坤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书坤于2015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书坤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书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上诉人张书坤负担。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