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24号 原告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19号盛润白宫1—1—704、705. 负责人鲁鸿贵,主任。 被告马振宇。 被告夏荣先。 原告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马振宇、夏荣先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