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2126号 原告梁前进,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东福民街5号楼60号。 原告于瑞强,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东路7号院3号楼48号。 委托代理人王毅,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书玉,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泽礼。 被告荥阳市凯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前进、于瑞强诉被告周泽礼、荥阳市凯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梁前进、于瑞强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佳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任怡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