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李建新,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拴,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江永,又名范小超,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新诉被告范江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元,由原告李建新负担。 审判员 赵文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