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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新与范江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李建新,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拴,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江永,又名范小超,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 本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李建新,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拴,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江永,又名范小超,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新诉被告范江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元,由原告李建新负担。
审判员  赵文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