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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辉、赵志花与马中林、新郑市祥通客运公交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78号 原告李登辉,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 原告赵志花,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登辉,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马中林,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 被告新郑市祥通客运公交有限公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78号
原告李登辉,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
原告赵志花,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登辉,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马中林,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
被告新郑市祥通客运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建路北关汽车站院内,系豫AE6259中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2月5日预登记受理原告李登辉、赵志花诉被告马中林、新郑市祥通客运公交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诉前调解双方和解并当庭履行,现原告李登辉、赵志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登辉、赵志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登辉、赵志花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同心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东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