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80号 原告王建伟,男,1963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慧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颜钊明,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卫杰,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预登记受理原告王建伟诉被告颜钊明、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诉前调解双方和解并当庭履行,现原告王建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建伟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同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万东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