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374号 原告靳伟民,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改,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岳水林,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白松民,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伟民诉被告岳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靳伟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