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22号 原告靳志洋,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二斌,新郑市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永岗,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志洋诉被告闫永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志洋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靳志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志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靳志洋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