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06号 原告毛新华,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师见分,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新华与被告师见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新华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新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新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毛新华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