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周志伟,男,1966年1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长水,男,1952年4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跃夯,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周志伟申请执行王长水、王跃夯砖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周志伟向我院出具结案证明请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郑市人民法院(1997)新经初字第479号经济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占勋 审判员 王新田 审判员 毛 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现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