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80号 原告刘盼盼,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大峪沟镇韩门村小西沟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70910156X。 被告王毅林,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芝田镇稍柴村新学东街2排1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9004126534。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盼盼诉被告王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盼盼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盼盼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盼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盼盼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