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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臣诉张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张武臣,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东门村张传沟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6507155552。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林涛,男,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张武臣,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东门村张传沟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6507155552。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林涛,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建设路120号9号楼附1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301055037。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臣诉被告张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臣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武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武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武臣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景亚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