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张武臣,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东门村张传沟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6507155552。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林涛,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建设路120号9号楼附1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301055037。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臣诉被告张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臣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武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武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武臣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景亚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