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8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孔华梅,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某,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方某某,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