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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丽诉程喜珍、方遂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8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孔华梅,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某,女,1987年3月6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08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孔华梅,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某,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方某某,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