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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波诉闫文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张红波,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城郊乡庄上村五组。身份证号码:410328198906101058。 委托代理人张正堂,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城郊乡庄上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张红波,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城郊乡庄上村五组。身份证号码:410328198906101058。
委托代理人张正堂,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城郊乡庄上村五组。身份证号码:410328196804141017。
被告闫文净,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坞罗村台湾1号。身份证号码:41018119890202608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波诉被告闫文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红波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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