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袁亚东,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利军,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亚东诉被告孙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亚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亚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袁亚东负担。 审判员 崔东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晋 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