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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亚东与孙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袁亚东,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利军,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亚东诉被告孙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亚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袁亚东,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利军,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亚东诉被告孙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亚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亚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袁亚东负担。
审判员  崔东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晋 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