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293号 原告:王昆茂,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宪东,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亚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志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街道办事处裴山庙社区居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昆茂诉被告陈亚东、第三人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街道办事处裴山庙社区居委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昆茂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昆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昆茂撤回起诉。 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昆茂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