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154号 原告:郑春霞,女,汉族 被告:李晓娟,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霞诉被告李晓娟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春霞与被告李晓娟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春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春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春霞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晓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