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366号 原告:翟丽伟,男,汉族 被告:张少林,男,汉族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丽伟诉被告张少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丽伟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丽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翟丽伟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