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忠,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 委托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丁志刚,男。 原审被告陈玲,女。 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红、原审被告丁志刚、陈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书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