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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诉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487号 原告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喇培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毅,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锦绣,执行董事。 原告中影星美电影院线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487号

原告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喇培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毅,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锦绣,执行董事。

原告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星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影星美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签有《中影星美电影院线加盟合同》,约定乙方加盟甲方院线,由甲方向乙方供片,乙方根据影片票房向甲方支付分账片款,相关结算比例及结算方式参照附件1及附件2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附件一《中影星美电影院线与乙方关于影片票房分账比例表》的分账比例条款。合同附件二《中影星美电影院线影片发行结算办法》第二条关于片款结算的条款“乙方(即被告)应于结算月次月1日至10日结清上月片款,既将甲方(即原告)应得片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最晚付款日期不迟于次月10日。付款日期以划出时间为准。影院(即被告)如不能按时付款,每延期一日,院线(即原告)按未付片款的5‰计收滞纳金;延期超过10日,院线(即原告)有权收回所有拷贝,停止供片。”主合同第一条第6款“甲方代表乙方统一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分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进口分账影片发行放映合同》”(合同附件3)及合同附件3第八条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协商不成的选择甲方(即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分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争议的”的约定。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未付款,原告为保障合法权益,已于2013年9月初停止向被告供片。2013年9月期间又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影院正在进行消防整顿为由不予付款,2013年10月至今被告法定代表人范锦绣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影院联系人杜希堂及范宁博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向原告支付片款及滞纳金。分居上述结算办法及滞纳金的规定,2013年6月被告欠原告片款27861.38元,滞纳金41374.15元;2013年7月被告欠原告片款36734.73元,滞纳金49040.86元;2013年8月被告欠原告片款29336.33元,滞纳金34763.55元,上述拖欠片款93932.44元及滞纳金125178.56元,共计219111.00元(滞纳金暂以截至2014年5月7日计算,实际申请金额按照实际结清欠款日期计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片款93932.44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125178.56元(暂以2014年5月7日计算,之后的滞纳金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至给付完毕);本案诉讼费、与诉讼相关费用以及原告实现权利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9日,原告中影星美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中影星美电影院线加盟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内甲方(即原告)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即被告)供片;甲乙双方对发行放映的影片实行分账经营方式,乙方按规定的分账比例(合同附件1)和中影星美电影院线结算办法(合同附件2)的要求与甲方进行结算。中影星美电影院线影片发行结算办法合同附件2中第二款乙方应于结算月次月1日至10日结清上月片款,最晚付款日期不迟于次月10日,付款日期以划出时间为准。影院如不能按时付款,每延期一日,院线按未付片款的5‰计收滞纳金;延期超过10日,院线有权收回所有拷贝,停止供片。2013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处发出催款通知书,通知被告缴纳所欠片款。2013年6月份片款付款日期截止到2013年7月10日拖欠片款27861.38元;2013年7月份片款付款日期截止到2013年8月10日拖欠片款36734.73元;2013年8月份片款付款日期截止到2013年9月10日拖欠片款29336.33元。从2013年6月至8月份,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片款93932.4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中影星美公司提供的中影星美院线加盟合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2013年6月和7月片款结算明细表证明、2013年8月片款结算明细表及欠款滞纳金测算表、原告催款函、被告营业执照、放映许可证、省厅及国家广电总局批复、滞纳金测算表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影星美电影院线加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相互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作为供片方,已经向被告履行了提供影片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片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6月、7月、8月片款人民币93932.4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至给付完毕)的请求,双方约定滞纳金过高,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确定被告按照所欠原告片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二支付原告滞纳金(其中从2013年7月10日起按照所欠片款27861.38元计算、从2013年8月10日起按照所欠片款36734.73元计算、从2013年9月10日起按照所欠片款29336.33元计算,分别按照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片款共计人民币93932.44元及滞纳金(其中从2013年7月10日起按照所欠片款27861.38元计算、从2013年8月10日起按照所欠片款36734.73元计算、从2013年9月10日起按照所欠片款29336.33元计算,分别按照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7元,由被告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晁 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