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0982号 原告韩长命,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冯玉龙,男,1956年8月7日出生。 被告冯长星,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韩长命与被告冯玉龙、冯长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冯玉龙、冯长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安阳县,故申请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冯玉龙、冯长星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安阳市北关区。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冯玉龙、冯长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冯玉龙、冯长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