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 代表人王光炜,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文乾,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反驳、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毛全,男,1948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如,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峰,男,1975年7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美玲,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明林,该公司经理。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守之,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爱令,男,1981年9月4日出生。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原毛全、郭爱令、张振峰、宋美玲、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毛全于2013年5月28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郭爱令、张振峰、宋美玲、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毛全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营运损失、货物转运损失共计428575元。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文乾,被上诉人原毛全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如,被上诉人张振峰及其与宋美玲、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守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爱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祁 祎 审判员 郝占峰 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东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