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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棒打孩子致重伤 监护权该不该流转?

来源: 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5月13日,河北唐山33岁的一位母亲持铁棒殴打一女一子,导致其双双重伤。其中,未满一周岁的儿子昏迷不醒;7岁的女儿几乎精神恍惚。目前,7岁女儿已无大碍,未满1周岁的儿子仍然昏迷,正在天坛医院观察。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认为,无论是把孩子打

5月13日,河北唐山33岁的一位母亲持铁棒殴打一女一子,导致其双双重伤。其中,未满一周岁的儿子昏迷不醒;7岁的女儿几乎精神恍惚。目前,7岁女儿已无大碍,未满1周岁的儿子仍然昏迷,正在天坛医院观察。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认为,无论是把孩子打成重伤式的虐待,还是像脚踩女儿的那位穷困母亲的“养不起”,都指向一个法律命题:监护权。

监护权,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职责。《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一直以来,我们都有一些“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在家从父”、“子女是父母身上的一块肉”等观念。换句话说,这种传统观念认为,子女天然对父母有一种附属性,父母天然对子女有一种“所有权”。“但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个体权利和独立性被重视,这一观念必须被打破。 ”杨在明说。监护权可以被依法剥夺,必要时应被依法剥夺,应成为大众常识和普遍认知。

对于“唐山棒打子女”一事,杨律师表示,由于受害子女已经重伤住院,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目前涉事母亲在做精神鉴定,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多少,还需以鉴定结果而定。

“但无论如何,于法于理,涉事母亲都已不再适合拥有孩子的监护权。”杨律师说。

至于母方的监护资格,根据《民通意见》第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具体到“脚踩女儿”的母亲,可以考虑保留其监护资格,但应防止其继续伤害被监护人。

近年来,我国法律的发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监护权的管理,都是愈发细致严格的。2014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将不得恢复监护权。

杨律师希望,如果确实需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样的“首例”可以在更多的地方出现。让“监护权”流动起来,未必不是好事。

当然,这一切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监护权流转以后,被监护人的生活状态和质量要优于此前。因此,我们的各种福利措施要跟上,民政部门、福利院、社会慈善机构等,都需要不断完善,以承接监护权的善意腾挪。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