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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统一性——抑或过度专门化的危险_取法乎上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取法乎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4
摘要:法律学者会百周年纪念讲座 伯明翰大学 二 〇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拉宾得·辛格爵士 蒋天伟 草译 我很荣幸受邀发表今年的百周年讲座。在职业生涯的开端,我曾短暂地做过学院派律师,当时也是公立法律教师学会的成员,这是法律学者会当时的称呼。因此今晚

法律学者会百周年纪念讲座    伯明翰大学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拉宾得·辛格爵士    蒋天伟 草译

我很荣幸受邀发表今年的百周年讲座。在职业生涯的开端,我曾短暂地做过学院派律师,当时也是公立法律教师学会的成员,这是法律学者会当时的称呼。因此今晚能在这里演讲尤其令我高兴。

你们中的很多人都知道这个据说起源于印度的故事,是关于三个盲人被要求描述一头大象。第一个只摸到了大象的一边,他说大象像一堵墙。第二个只摸到了一条象腿,他说大象就像是一根柱子。第三个摸到了尾巴,他说大象像一条绳子。每一个人都尽他的全力,每人都准确描述了他所知道的。

这就是我今天要说的主题,那就是建议律师们具备看到更大幅图景的能力,去留意观察整体上法律的统一性,那种鸟瞰视野。以这种方式,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尽可能地将法律的学术规则与法律实务整合在一起。

让我在一开始就先说明,什么不是我说的内容。我不是在号召法律中的专门化走到了尽头。在学术界与实务届都存在着专门化的明显价值。在我看来,法律教学中一个值得指出的趋势是,相较于一九八年代我短暂跻身于学术界时的情况看,今天学生需要上的课程多了许多,有时候限定于非常专门化的法律领域。在研究生阶段,这种情况比本科教学更为真确。我认为这是种健康发展:既能丰富学生也能丰富老师的经验,而且能为学生今后提高律师执业质量起到关键作用。

但是,我同样也认为过度专门化存在危险,保持盯着一幅更宽广图景仍然重要。我将试图通过引述我在法律中历经的不同阶段,分别是大学、律师实务以及现在的法官经历,例举说明这一点。

我想先说说目前的事情,简要勾勒作为王座法庭法官的我必须做的不同种类工作。申请成为一位法官的吸引力之一(至少对我而言)是需要做多种多样的工作。简要回顾去年我的日记就发现我审理了几起刑事案件,包括一些谋杀案件。我曾在上诉法院(刑事法庭)工作,法庭一般由三位法官组成法庭,审理针对有罪认定的上诉和对宣判的上诉。我也曾在王座法庭审理基于普通法提起的诉讼案件。属于这一职责的一项专门工作就是坐在现在所称的三十七号法庭听审,由一位法官听取临时申请,通常是紧急申请禁令,经常事先得不到通知。

在三十七号法庭工作一周就能接触涵盖相当广泛主题的事项,从商事仲裁到关于一条狗归属于谁的纠纷(我想起这条狗的名字是比利),典型情形是包括冻结令和搜查令以及限制前员工违反限制就业雇佣合同的禁令。

我也在王座法庭下辖的分区法庭工作过,在那里我和其他两位法官一起开庭,通常是一位勋爵或是上诉法院一位女法官。分区法庭处理的案件类型非常广泛,有些案件是最重要的公法案件,通常则是从治安法院上诉的案件以及对行政监管提出申诉的案件,比如对律师惩戒的申诉。

王座法庭所有的法官都必须做这些类别的工作。另外一些法官在一个以上的专门化司法管辖区工作。我同时在行政法庭与雇佣关系上诉裁判所工作。我的一些同事在商事与海事法庭工作或者在技术与建筑法庭工作。另外一些同事在高等裁判所的多个办公室工作。我确实认为王座法庭的法官可以被形容为“通才型”法官。我也认为应当做一名有多重专门化技能的法官。

你们可能会认为我所描述的是一系列令人生畏不同领域的法律工作,其中一些高度专门化。你们也许会问怎么能要求一个人做到能够应对如此广泛领域的工作呢。如同往常,答案就在一个简单事实,我们继承的体系就是这样,而且看上去它在长期实践中得到测试与检验,行之有效。但是对我而言还是有两件事情能帮上忙。

首先就是法律教育与培训。有件事情的意义在这个国家并不总能被充分认识到,那就是法官,无论全职还是兼职,都能获得常规培训;目前由司法学院提供,之前则是由司法研习委员会提供。法官通常开始担任记录法官(Recorder)或者是代理地区法官,实务中在他们被任命为全职地区法官、巡回法官或者高等法院法官之前,期待他们已经历了多年听审案件工作。在法官获得首次任命时,他们必须经过一次高强度的入职课程培训:比如王座法院的新任记录法官在通过一场历时四天包括住宿在内的全封闭培训课程之前不会获得允许自己主持其处女庭,培训内容包括模拟审判、与有经验的法官一同入法官席、去监狱实地探访。没有一名法官,即便是高等法院法官,能在没有通过需住宿的专门化课程培训前,获得审理涉及严重性侵害犯罪案件的许可。人命案件同样不行。绝大多数法官被要求每年要出席继续教育课程以刷新其培训履历。自高等法院以上更高级别的法官没有法定义务这样做,但实际上他们也这样做,王室司法法院为这些法官提供常规性的周期更短的研讨会,选择具有实务上重要意义的主题。

答案的另一方面是法官很快就会领会到,成为法官所需要掌握的技能与经验,通常都是可以转换的。这些技能与知识,同成为一名成功的执业律师所需要的并不相同,这一点已经得到认同。尤其要说的是,最成功的法庭辩论家未必适合成为一名好法官;他可能会面临一种抵不住的诱惑试图进入角逐场去为案件争辩道理曲直。而法官必须能抵挡住这种引诱。阿克纳勋爵良言逆耳,却值得每个法官提醒自己,据说他总是在面前的法官席上贴上这段话:“记住,他们付钱是让你来听的。”就像我说过的,法官们倾向于从经验中学习,那里有特定的、可在不同法庭间转换的技能。那些技能包括听取证据事项后发现事实的能力;即席作出判决和裁决的技术,通常是在没有摘记而且确定没有完整法庭记录的情况下作出;解释立法和理解案例法的能力。这些技能都不局限于任何单一法律领域。我要说的是,通过经历司法活动可能培养出这些能力,从自己擅长领域的安乐窝中走出来看看外面的世界是如何工作的,走进不同的法庭审理案件,通常都能够提高这些技能。

尽管如此,毫无疑问的是法律职业界的本质特征是事物总是不断在变化,这意味着招募与培训法官面临着挑战。这是因为以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身份执业的法律职业人正在日益专门化。如同我已经说过的,专门化趋势尤其为委托人带来了诸多好处。但是它也对新任法官的能力产生了潜在的严重影响,尤其是对他们完成法定工作的能力。比如说绝大多数获得任命担任地区法官职务和巡回法官职务的法官会发现实践中他们只审理民事案件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更可能的是他们会审理涉及家事法律或者刑事法律的案件。那些都是需要消耗最大量司法资源的领域。

责任编辑:取法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