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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借钱没写借条,钱怎么要回来?_看律师怎么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看律师怎么说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7
摘要:亲戚之间借钱不好意思写借条,但钱借出去却不是每次都能收回来。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呢?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6 日,吴宝强向北京华盛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福源公司)购买天籁轿车一辆,购车款、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合

亲戚之间借钱不好意思写借条,但钱借出去却不是每次都能收回来。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呢?


亲戚借钱没写借条,钱怎么要回来?_看律师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6 日,吴宝强向北京华盛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福源公司)购买天籁轿车一辆,购车款、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07000元。杨立明在华盛福源公司刷卡支付了300000元,吴宝强支付了7000元现金。所购车辆登记于吴宝强名下。

一审中,杨立明申请杨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杨启称其在杨立明家见证了吴宝强夫妻向杨立明要求借款及杨立明向吴宝强一家要求还款。


吴宝强申请证人杨兰香出庭作证,杨兰香称其为吴宝强的妻子,在之前杨兰香一家曾向吴宝强赠送了一辆松花江车,杨立明因其妻子的姐姐住院曾向吴宝强借款,由于此前两家关系好所以杨立明赠送给吴宝强一辆汽车,且杨立明家得拆迁款600余万元,吴宝强得拆迁款400余万元,吴宝强没有理由向杨立明借款。吴宝强的女儿吴莉丽出庭作证,证明内容与杨兰香一致。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购车行为发生在两家拿到拆迁款之间,即杨立明家拿到拆迁款之后,吴宝强家拿到拆迁款之前。

一审中法院赴华盛福源公司调查,询问了吴宝强购车时的销售员彭耀辉,彭耀辉称杨立明介绍吴宝强来买车,在吴宝强购车时双方称先由杨立明垫付购车款,待吴宝强的拆迁款下来之后偿还给杨立明;对购车销售合同、投保单是否为吴宝强本人签名,由于时间太长已经记不清楚了,但吴宝强当天到购车现场选车。

另查,杨立明称2012年11月份曾要求吴宝强还款,吴宝强予以否认。杨立明申请证人杨启出庭作证,证明杨立明曾向吴宝强催要款项。

二审中,吴宝强提交了新的证据:1.吴宝强和其妻子杨兰香的存折复印件;2.杨兰香、吴莉丽的证言,证明杨兰香于2010年5月30日从存折中取走30万元并交付给了杨立明的妻子杨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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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无借据情况下借款关系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立明为吴宝强交纳的购车款是借款还是赠与

杨立明主张系借款,则有义务证明其与吴宝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吴宝强主张系赠与,则有义务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证人杨兰香、吴莉丽与吴宝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二人的证言该院不予采信

证人彭耀辉与双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且其作为销售员在售车过程中有可能得知双方对300000元款项的约定,故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院予以确认。虽然杨立明与吴宝强之间对300000元的性质无书一面确认,但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未出具借条符合情理。

吴宝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但并未向该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杨立明主张的事实较吴宝强主张的事实盖然性更高。根据彭耀辉的证言及杨立明付款的事实,该院确认杨立明与吴宝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吴宝强向杨立明借款,杨立明通过第三方刷卡的方式交付了款项。杨立明要求吴宝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吴宝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与杨立明之间存在赠与关系,故吴宝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院对赠与关系不一予确认。


由于本案的借款未明确约定偿还期限,诉讼时效应自杨立明主张权利之日起算,故吴宝强主张杨立明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一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吴宝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立明偿还借款30万元。


吴宝强提起上诉,理由主要包括:应当追加华盛福源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查明事实;华盛福源公司职员的证言不足以作为证据采信,认定杨立明与吴宝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本案已经过诉讼时效;吴宝强的妻子杨兰香已于2010年5月29日向杨立明之妻杨淑伶交付了30万元现金,并提供了新的证据,即吴宝强、杨兰香的存折复印件,杨兰香、吴莉丽的证言加以证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一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现有证据表明吴宝强名下的汽车购车款系由杨立明支付的,在吴宝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杨立明就其名下的汽车存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形下,吴宝强有关“杨立明与吴宝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应对购车款系从杨立明卡中支付的事实查明”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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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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