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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之争与中国法治的方向感_清音(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飞龙在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8
摘要:与姚中秋和贝淡宁相比,赵汀阳的《天下的当代性》则更加具有政治哲学上的原创感和冲击力。十年前,赵汀阳以《天下体系》一书开启中国古典文明 “当代化”的努力:作者不是儒家义理的内部信徒,而是从全球治理失败的

与姚中秋和贝淡宁相比,赵汀阳的《天下的当代性》则更加具有政治哲学上的原创感和冲击力。十年前,赵汀阳以《天下体系》一书开启中国古典文明“当代化”的努力:作者不是儒家义理的内部信徒,而是从全球治理失败的问题意识出发,试图以中国古典政治哲学资源的再建构提供一个中国方案。新天下论述的问题意识和学术资源是中西合璧的,将“中国”本身处理成信仰对象和神学概念则极具争议性,但原创性思想就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若是尾随儒家自身或西方论述亦步亦趋,可能仍然跳不出中西刚性二元对立的窠臼。赵在书中预言“中国生生不息,中国重新生长”,竟然使我瞬间激动万分,无比动容,尽管具体的理论方案和实践路径仍不成熟和明朗。当今世界,真正具有与西方论辩的心智和能力的民族并不多,中国学者处此洪流之中,是大受压力亦大有希望的一群。


法律的观念之争其实并非中国独有,西方内部亦不时出现。法国大革命发生时,启蒙新范式席卷欧洲,潘恩是礼赞的吹鼓手,可是保守主义者柏克却以《法国革命论》截断众流,坚强捍卫英国宪制的自主性。拿破仑输出革命,德意志的黑格尔和费希特亦在“世界精神”的激动之余清醒地意识到民族主义的重要性。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包含了对传统和民族生活的特定理解与坚持。20世界魏玛德国的施米特发展出独特的政治法学和法律存在主义以对抗英法美的战胜国国际法秩序和自由主义法理学。甚至20世纪末的美国宪法学教授阿克曼亦在“我们人民”系列论著中宣称美国宪法学缺乏自我理解,仍然处于欧洲智识殖民地的范畴,而其“高级立法”、“二元民主”、“宪法时刻”则依据美国自身宪制经验而来,与欧洲展开智识竞争。这种观念用于中国,就成为对抗“法律东方主义”的“东方法律主义”。就其理论本质,这种“东方法律主义”具有保守主义、民族主义和文化存在主义的多重构成,在悲情性与历史化的主体性宏大叙事中重新塑造民族性的法律人格,但也存在着对抗客观性及逆转法律全球化的地方主义局限。当然,最终何为地方主义,何为世界主义,是具体实践和表达的结果,是规训他者与他者承认的结果。为此,我们在自觉重返、重述本国法哲学与宪制哲学的同时,一定需要克制过度的地方化倾向而学习西方法律文化的建构、表达与传播技艺。


当然,就中国法治的未来图景而言,内政意义上的民主法治秩序固然是基础和前提,但并不充分。中国的文明与治理使命也决定了不可能仅仅在自身之内实现自身。这就需要中国的法治规划适当超越民族国家范式。事实上,与赵汀阳式天下主义的理想性论述相比,中国国家行为中的“一带一路”战略、亚投行框架以及以高铁与互联网为基础的发展援助模式,已经在尝试一种不同于西方法律现代化的发展路径。这在严格的历史与学术意义上是一种帝国冲动,就像美国的门罗主义和威尔逊主义是走出国门的帝国冲动一样。这种对外输出的帝国冲动与特朗普美国呈现的非帝国化收缩相叠加,使得超国家法治秩序的需求更加真实与迫切。这就造成了中国法治发展中民族国家与帝国、民主法治与政治威权、形式法治化与治理现代化的多重张力。中国政体的核心精神到底应置于“自由”还是“荣誉”,这是一个要命的问题。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区分了“公民自由”与“国家荣誉”,认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政体精神,而“公民自由”成为孟德斯鸠建构的自由主义“普遍历史”的重心所在,也是英国范式超越罗马范式的关键点。黄钟先生在《帝国崛起病》中展现了对自由的热爱和对帝国崛起的忧虑。作者考察西方大国崛起中的“帝国病”,但似乎对美帝国的崛起缺乏病理分析和批判,算是网开一面。特朗普就是对美国之“帝国病”的有力批判者,但其自身却日益陷入当选后的帝国权力规训之网,而很难彻底兑现其竞选语言中的洒脱承诺和早期著作《做生意的艺术》中的狡诈快意。


民主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是西方现代性借助殖民主义和全球治理框架而展开的“秩序扩展运动”,在苏东剧变和苏联解体时刻达到世界历史的高潮,福山的“历史终结论”讴歌这一高潮。但民族主义、恐怖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成为自由民主扩展秩序的观念性障碍,美国自身包含的民主国家与帝国的道义和逻辑错位又使得这一进程始乱终弃,动力衰退,难以连续性开展。如今世界又成为一个“列强共治重临”的世界。中国法治重新陷入了一种观念之争或观念危机,法学家的移植型理想在政治共同体的历史进程中被弱化和相对化。德治观念是传统主义和古典主义的,治理现代化是功能主义甚至警察国式的,贤能政治是精英主义的,国家的超国家荣誉取向是帝国主义的。这些密集缠绕于中国法治周边的相关治理观念与制度因素正在系统化改造中国法治的语法和结构,使之与既往的法治想象及规划产生较大差异。法治在中国的观念之争对中国法治的方向感产生了重构效应,但这不足以改变中国法治的规范性议程,而只是使这一议程加插了更多环节和议题。这些“加插”成分并非外在于中国法治,而是在既往论述和制度规划中不够凸显,却在真正决定解决中国法治关键而要害的问题时清晰浮现出来。由此,中国法治进入了一个异常复杂多元的对话结构。  


聂树斌案的个案胜利是值得肯定的,但并不能改变中国法治的复杂张力和发展不确定性。个案积累与继续启蒙是西方法律现代性中国化的长期事业,但中国法治在顶层观念与宏观制度架构上的多元博弈与共识凝聚似乎更加关键,后者事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民族性与文化性理解及其正当化的政治性表达。远期来看,中国法不可能是一种纯粹启蒙式的“法律东方主义”,而诉诸文明与政治主体性的“东方法律主义”正在生成,但这也不是终点,因为中国内含“天下”(世界),中国的法律文明在本质上应是普遍主义品格,从而经由“东方法律主义”向更具普遍性的“法律主义”进展是无可回避的命题与前景。当然,这是基于可靠而理性之“中国经验”的,是批判性表达和提升的理论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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