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为配偶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如何认定?_胡彬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浩瀚星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4
摘要:为配偶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如何认定? 胡彬 2017年1月3日 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这种情况:A和B是夫妻,A向C借款,B在借条上签署“保证人:B”。之后A未按时归还借款,C向法院起诉要求A归还借款,B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是,B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配偶债务提供保证行为如何认定

胡彬  2017年1月3日

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这种情况:A和B是夫妻,A向C借款,B在借条上签署“保证人:B”。之后A未按时归还借款,C向法院起诉要求A归还借款,B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是,B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基于保证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呢?

对于债权人C而言,其目的是B承担责任。至于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承担责任,还是基于保证而承担责任,C并不关心。

实际上,这二者大不同 ,甚至有可能影响C能否向B主张权利。

对于B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一般认为可能产生两种法律效果。一是表明B明知且同意A向C借款,若如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顺理成章,即使借款过了诉讼时效,只要A、B未就时效进行抗辩,法院也不主动审查。二是认定A向C的借款时A的个人借款,B只是作为A的保证人,C向B主张权利时,需要受到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三重限制

本文的意见是,B在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字,该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上,B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人,从而C向B主张权利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

理由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B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义签字是不是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呢?本文的观点认为不是。因为很多当事人其实弄不清楚共同债务及保证的区别,就像有的债权人在向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借款时,要求在保证人处加盖个体工商户字号的公章一样,债权人只是想对债权多一重保障,并非是明确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而根据《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也就是说,保证人应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而B本身就是共同债务人,因此B不能作为该债务的保证人。

另外,如果说债权人C在诉讼中并未举示证据证明A与B是夫妻关系,其主张B依据《担保法》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经审查确认保证期间没有经过,而依据《担保法》判决B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即使是二审中查明了A与B是夫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也不影响二审判决的结果。(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主文中的表述,最好不写B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直接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认定B是保证人,但是经审查又发现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从而判决B不承担责任的,债权人C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时,A和B的婚姻关系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新证据或未可知。以实践中一贯的坚持实事求是的情况揣测,很可能还是会采信。因此,建议审理此类案件时,开庭前向原告进行释明,要求其提供被告身份关系的证据。至于原告是否提交以及是否能够提交,是后一步的处理的事情了。

责任编辑:浩瀚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