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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老太被判刑三年,玩打气球游戏的枪也是枪吗?_宋公明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宋公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2
摘要:摆摊老太被判刑三年,玩打气球游戏的枪也是枪吗? 宋公明 据媒体报导,天津市河北区的老太赵春华,从一位老汉那里转包了个娱乐摊位,摆了个打气球摊子,因为要躲城管,白天不敢摆摊,每天晚上八九点出来,十二点收摊回家睡觉。却因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而

摆摊老太判刑三年,玩打气球戏的也是枪吗?

宋公明

据媒体报导,天津市河北区的老太赵春华,从一位老汉那里转包了个娱乐摊位,摆了个打气球摊子,因为要躲城管,白天不敢摆摊,每天晚上八九点出来,十二点收摊回家睡觉。却因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而被判刑三年半。

此事引起不少人打抱不平,认为不该判罪,即使要判也判得太重了。在法律不断普及的现代社会,人们对本案判决提出的质疑不无道理。但是公安机关抓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再到法院判决,经过一道又一道一层又一层的法律程序,最后的判决当然也是有根有据的,至少理由是能摆到桌面上的。从刑法分则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条文看,判决确实成立。因为打气球的枪经司法鉴定确认属于枪支,而被告又持有六支之多,符合情节严重标准。在法定刑3至7年之间判处三年六个月,已经充分体现从宽处理了。

不过对刑法分则似乎不应机械地套用,因为刑法分则之上还有刑法总则,分则当然要服从总则。总则是怎么规定的呢?

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条就是总则的规定。也说是说,犯罪的最根本标准,是社会危害性。凡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都不是犯罪。

如果不是脑子进水,谁都可以看出,赵老太摆打气球摊子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硬要说有,也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属于批评教育的问题,顶多行政处罚,怎么也够不上刑事处罚。所以很多人不服气要打抱不平。

但是话又说回来,对于什么是社会危害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对农民和小贩在街头摆摊叫卖这类事,有的人认为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甚至还抱有同情之心。但是有的人对此就觉得非常可恶,不能容忍,非要用城管来驱赶捉拿,甚至不惜动用武力,必欲置之于死地而后快。又例如雷洋案,当地检方认为涉事警员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决定不起诉。但有人认为警察知法犯法,应罪加一等,致人死亡,当属后果严重,应属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之列。又比如对官员贪污腐败,有人认为社会危害极大应零容忍,但有人认为适度腐败对社会危害不大反而有利经济发展,因此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又提高到30000元。也就是说受贿三万元以下不算犯罪。总之,对善恶是非有不同理解,对社会危害性就有不同的判别标准。社会有不同的群体,例如弱势群体和和精英群体等。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所以对社会危害性就必然会有不同的标准。当然弱势群体因为处于弱势地位,说话当然是没人听也不算数的。而强势群体则根据自身的利益决定是非善恶。法律可以利用时就利用之,法律不能利用时就设法修改之,或者干脆就抛开法律用潜规则代替之。所谓刑法的谦抑性,所谓疑罪从无,都是要看人的,例如对这个赵老太,就不适用了。这些都是在心照不宣互相默契密切配合之下进行的。所以公安不怕被检察打回,检察不怕法院不判,一审不怕二审改判,一道又一道一层又一层的关卡,也就形同虚设,防错纠错机制失效不灵,将错就错,一错到底,谁都不担责任。

具体到赵老太的本案,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没有问题。犯罪的主观方面,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属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赵老太有非法持有的故意吗?显然不可能。摊位是赵从另一个老头手里化钱盘过来的,每月还要交理费,她怎么可能知道是非法的呢?另一老头和收管理费者以及去玩打气的顾客为何不是同案犯呢?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了吗?显然谈不上,硬说要有,也是情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最后说一下犯罪的客体,即所谓的枪支和枪支管理。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对枪支的表述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这个界定标准失之过于宽泛,也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立法部门批准认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因为标准过于宽泛,造成实际上的无法执行和执行混乱。按照这个标准,那不仅所有军用枪支包括步枪手枪信号枪等属于枪支,体育比赛用的运动气步枪气手枪双管猎枪发令枪等,民间狞猎用的火枪猎枪等,工程上用的射钉枪砼喷射枪除锈喷枪切割喷枪等,船舶上用的捕鱼枪抛缆枪等,消防用的水枪抛掷器等,各种洗车喷枪浇水喷枪灌溉喷枪等,玩具中仿真枪射水枪等,各种喷射烟火礼花发射器等,凡此种种,不胜枚举,按此标准,恐怕都要属于枪支,你管得过来吗?有的管有的不管,必然混乱,必然不公。而且激光也是武器,激光类的工具玩具也会伤人,算不算枪支呢?又如何界定呢?所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三项来看,本案都是不能成立的。这时侯怎么不说疑罪从无了?怎么不说刑法的谦抑性了?现在对赵老太是一审判决,据说赵已上诉,那么让我们等二审判决吧。

责任编辑:宋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