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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各方对欠付工程款责任之辩析_汪伦(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7
摘要:一审判决认为,联建利益尚未分割,讼争建设项目在金世纪公司名下,其享有了渤海公司已施工工程的权利,并从该合同中获取利益,据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应当看到,金世纪公司虽以取得讼争建设项目的部分房屋作为受益方

一审判决认为,联建利益尚未分割,讼争建设项目在金世纪公司名下,其享有了渤海公司已施工工程的权利,并从该合同中获取利益,据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应当看到,金世纪公司虽以取得讼争建设项目的部分房屋作为受益方式,但这是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应当获得的回报,属对价有偿的商业行为,并非无端受益。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改判,金世纪合同对宝玉集团、宝玉公司所欠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结论

通过对上述案例及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笔者认为江苏省高院相关司法意见中,确定由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未能考虑到市场的复杂性,对连带责任产生的各类情形考量不够,因而可能会牺牲合同相对性原则,起到破坏“法锁”之不良功效。

因此,笔者建议对江苏高院的规定作如下修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各方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此,则既没有牺牲法律的原则,又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似更为妥当。(2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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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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