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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独立第一案_afei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转型正义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7
摘要:日本行政部门不以为然,以事涉两国邦交,关系国家重大利益,并以事前两国政府早有协议,事后内阁决议适用刑法116条,并已通报俄国等理由,首相松方正义亲自出马,与儿岛惟谦院长见面,力陈己见。同时透过绵密人脉,

  日本行政部门不以为然,以事涉两国邦交,关系国家重大利益,并以事前两国政府早有协议,事后内阁决议适用刑法116条,并已通报俄国等理由,首相松方正义亲自出马,与儿岛惟谦院长见面,力陈己见。同时透过绵密人脉,安排亲友及前辈,向七位主审法官施压,要求他们相忍为国。避免日本外交食言,防止俄国借机挑衅。多数法官在强大压力下,立场摇摆,同意尊重日本内阁的重判主张。

  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司法历练二十余年,深知两年前颁布的《明治宪法》虽规定司法独立原则,但无奈日本行政权独大,根基未深的司法权,随时可能胎死腹中。此案动见观瞻,一旦司法向行政示弱臣服,日后断难有出头一天。他马不停蹄,来到大津,向七位法官痛陈利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挽狂澜于即倒,成功说服下属同舟共济。

  法官天职依法审判,日本司法能否独立,在此一举。他鼓励法官:“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草率判处死刑。坚持原则,拒绝向政治压力屈服。诸君,捍卫司法独立,舍我其谁? ”

  日本政府闻讯,立刻派出内务大臣西乡从道与法务大臣山田显义二人,联手向法官游说。没想到,七位法官以司法独立为由,拒绝在审判前,与行政官员见面。法务大臣山田显义闻讯,七窍生烟,简直不敢相信,平时温文尔雅的法官居然敢如此“放肆”,破口大骂:“好个法官,居然如此无礼,岂有此理?”

  公判前夕,5月25日,日本总检察长三好退藏与法务大臣山田显义,祭出“撒手锏”,联名发布敕令,规定刑法116条可以进行扩张解释。水来土掩,兵来将挡。法理功底深厚的儿岛惟谦,挺身而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他微微一笑,《刑法》总则第三条白纸黑字,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则,新敕令无法适用于“大津”案,殆无疑问。儿岛向法官表态,如判决曲解法律,身为负监督责任的大审院长,将辞职以答天皇,以谢世人。


  惊天判决 余波荡漾


  日本司法机关真能无畏无惧,坚持独立审判吗?全世界都在看。1891年5月27日,审判正式开庭,证据调查环节结束,三好检察总长与川目检察官相继发言,以加害外国皇族与危害本国皇族相同为由,力主适用刑法116条;辩护律师谷泽与中山二人,针锋相对,强调现行刑法并无加重处罚之规定,力陈其非。

  重重压力下,日本大审院特别庭毅然下判:被告津田三藏犯下《刑法》292条谋杀未遂罪,处以终身苦役。判决一出,司法独立于行政权,初现端倪。日本行政机关,脸上如吃了一记响亮耳光。外交大臣青木周藏、内务大臣西乡从道、法务大臣山田显义三人,迫于插手司法不遂,东窗事发,相继宣布辞职,以示负责。

  而事前态度强硬的俄罗斯,苦于国力日衰,战争准备严重不足,只能吞下苦果。借口皇太子尼古拉伤势不重,日本天皇亲自看望,日本政府多次诚恳道歉,居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悻悻地离开日本的尼古拉皇太子,只能私下痛骂:“日本人,真是一群东方的猕猴!”

  后人赞扬儿岛惟谦为日本司法守护神,为日本司法独立奠定根基。他义正词严告诉内阁首相松方:“下官非才,恭奉天皇任命为大审院长,职责所在,不管内阁如何讨论和决议,其解释如曲解法律精神者,断不予以接受。”又表示:“不曲解法律,亦必另有其他维护国家利益之方略。立宪国家如欠缺法律之威严与正义,则必然失其存在意义。” 面对多位内阁大臣连珠炮似质问儿岛惟谦:“若因此导致日本亡国灭种怎么办?”儿岛惟谦拍案而起:“日本若因此而亡国,那就让它亡国吧,至少世人将记得日本曾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

  西方国家盛赞,后起之秀的日本,居然能做到司法独立,让人眼前一亮,难能可贵。高举司法独立大旗的日本,借势与英法美等多国,修改不平等条约。此案对于日本司法权,最终摆脱行政权宰制操控,以及《明治宪法》引进的三权分立制衡得以落实,影响更为深远。

  一片赞美声中,也有学者冷静指出,本案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理应由案件发生地大津地方法院进行审判,却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审判庭,径行审理,与法不合。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未亲自参与审判,却向主审法官发出裁示,也与司法独立的精髓——法官独立,存在不小差距。特别法庭多数法官,更是一度态度摇摆。至于刺客津田三藏本人,发监北海道钏路监狱,同年9月29日病死狱中。死因为急性肺炎,疑点重重,至今仍有人认为可能系政府谋杀。

  大津案四年后,日本再度发生震动国际的暗杀案——清朝重臣李鸿章马关遇刺,刺客小山半太郎,用手枪击中李鸿章,导致李中堂面部受伤。暗杀事件连环爆,国际舆论交相指责。明治天皇大怒,下达敕语“严戒不逞”。首相伊藤博文秘派特使,要求将犯人判处死刑。但负责审理的山口地方法院的法官鹤冈琢郎,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依法将犯人判为无期徒刑。


  东瀛法治成功,秘诀何在?


  在幕府的长期统治下,日本国民习惯于专制余习,孤陋寡闻而不以为然,进退俯仰唯政府之命是从。不知权利义务为何物?日本司法,为何能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成功?

  原因无他,明治维新后,日本展开急行军式的近代化开发,全盘西化,引进西方先科技、武器、文化,特别是法律思想及制度,功不可没。

  君不见,1869到1889年,学者尾佐柱猛统计,日本翻译西方法律著作五百余部。1870年,日本制度调查局江藤新平,命学者箕作麟祥翻译《法国民法典》,甚至指示说:“尽快地翻译,有误译也无妨。”大量法学名著改编进入中小学课本,权利、自治、自主思想深入人心,其来有自。

  1871年,日本设置司法省,同年设立东京法院,1875年创立大审院。1880年,参照《法国刑法典》的日本《刑法》率先问世,首次确立罪刑法定主义,废除旧律中罪名模糊的“不应为罪”。

  1889年,明治天皇颁布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史称《明治宪法》。1890年推出《行政裁判法》与律师法前身的《代言人规则》,1898年实施《日本民法典》,次年诞生《明治商法》,六法全书为标志的法治体系粲然大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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