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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价值、科学与伦理学的对比_湘北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四友杂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9
摘要:人类学和社会心理学让我们对这种事实印象深刻,即道德态度是通过一种“灌输”过程而获得的,是“习得的”。我们在社会群体里成长的过程中获得道德,它们也随群体的不同而相应地有所不同。它们反映了不同的群体将自身容纳入环境的不同方式。像文化的其他方

人类学和社会心理学让我们对这种事实印象深刻,即道德态度是通过一种“灌输”过程而获得的,是“习得的”。我们在社会群体里成长的过程中获得道德,它们也随群体的不同而相应地有所不同。它们反映了不同的群体将自身容纳入环境的不同方式。像文化的其他方面一样,道德态度也可被视为多少有助于群体的生存。但是——这个论证继续——它们无法基于本身的优点(merit)而得到评价,因为我们用来评价它们的任何标准,都只不过是反映了自己在灌输过程中所获价值

刚刚勾画的一般推理思路可以理解如下。道德态度是某种自然过程的自然结果,人们认为,这表明它们不可能享有客观有效性。我们持有的这些态度是被引起的,它们因此在推理领域之外,并不适合用真假来断言。

但我们真能推出这点吗?如果论证的一般策略12可靠,那么这将对我们所有的信念——既对我们在这个世界里面应该如何行动的信念,也对我们身边世界各种特征的信念——为真,而不只是对我们的道德态度为真。因为我们看来可以合理地假定,我们所有信念都是类似地获得的,都是某种自然过程的自然产物,科学信念也毫不例外。我们不仅是有关因果网络,而且是因果网络之内,询问、探究和提出知识主张。这种推理思路并不能区分道德态度与任何其他的确信。

根据同样的道理,对道德的这种挑战还是自我挫败的。它只要适用于任何信念,就要关注所有信念,由此它也就适用于在其内部所表达的那些信念。个人若按照这样的根据来拒绝道德,则还必须认为:这种推理本身、支持它的各种理论以及从它所得出的结论,都缺乏客观有效性。

为了明白这种论证思路错在何处,区分“某种东西被相信”这一事实和该信念之内容是有帮助的。例如,我们可以把“量子力学出现并且开始被物理学家所广泛接受”这一事实,与“量子力学所主张的内容”区分开来。以类似的方式,我们可以把“公平的某些观念被广泛接受”这一事实,与“这些观念主张的内容”区分开来。信念如何出现与改变的研究,并不能自动地破坏该信念的内容或它们对客观性的主张。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是,这些信念有着何种根据。我们不可能通过表明道德信念之接受是可以解释的,就由此表明它们就缺乏客观的地位。这个问题在于:关于道德信念,是否存在某些特殊因素(比如获得它们的方式或其内容)足够把它们与其他信念区分开,且使它们丧失根据。第一种推理思路完全忽略了这个问题。

我们如果假定,有关世界性质之各种信念可有真假之分,则可尝试把它们与道德判断相比较。科学信念的各种特征之中,视作13相关的通常是其“可检验性”:它们因为能经受经验的检验,所以对客观性可做出合理的主张,使得科学判断有真假之分。道德判断则得到不同的说法。它们并不描述而是“规约”或“评价”世界,并不陈述情形本来的样子而是超越事实,从而不能为观察与经验所检验。

然而,这个论证既对科学判断,也对道德判断假设了一种过分简单的观点。任何重要的科学主张一般都在重要意义上超越观察。科学法则陈述某类事件之间的普遍关系,比如不受支撑的物体在重力场内之释放与达到一定速率之间的关系。这种法则对于过去、现在和没有为任何人所经验到的将来都有其蕴含,而确立它的考虑并不蕴含此点,因为它比任何特定组的实际观察都远要普遍,故不可能被结论性地证实。而被拒斥的科学假说也不能被结论性地证伪,因为它们涉及关于检验条件的辅助性假说和假设,而后者本身无法被结论性地证实。科学法则必然要超出实际观察——这一事实既解释其理论魅力也解释其效用。除非它们超越实际的观察,否则它们不会拓宽我们对于这个世界的知识。

有关所谓的“理论实体”(如亚原子粒子和DNA分子)的主张也是同样如此。这种实体在自然科学中起着主要的作用,但其存在本身并不能直接地或结论性地被观察所确立。它们的存在与性质的证明依赖于复杂的技巧,如粒子加速器和X射线分解器等,推理远远超越了可观察的事实。

成熟科学的这些特征引起了有关科学发现之性质的各种哲学理论,其中有些试图把科学内容“还原”为能够直接观察到的东西。但是,有关科学的这些理论不要14与科学发现本身相混淆,与这些理论相竞争的是这样的理论,它们寻求解释我们如何可能知道超越直接观察之世界的各种特征。

这样一来,科学与道德信念之间的简单对比,有些部分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科学信念也典型地超越可观察的事实。另外一方面,道德判断也并非完全独立于经验事实或观察。考虑我的这个判断:约翰违背对玛丽的诺言是可责备的。这可以通过参考下述事实而被拒斥——假如,比如,约翰或玛丽不存在,约翰从来没有对玛丽许过诺,玛丽哄骗约翰做出许诺,约翰从来没有违背过诺言等。

有些人为保持道德判断超越事实这一观念,可能试图做出这样的主张:我的判断不仅描述发生什么,还宣告对于它的裁定。例如,有人也许说,我的判断预设了某类一般性原则,如违背诺言是可责备的。他们还进一步主张,这一点并不能诉诸观察而确立。然而,这个回答有这样一个假定:道德原则不可能基于事实(即使是关于人类条件的事实)而得以确立。这尽管是有关道德的重要哲学理论,但也不是有关道德之可观察的事实。另一方面,还有与之相竞争的理论力求表明,我们参考有关人类条件的事实,如何可以决定道德原则。我们面临的问题再次是:这是否有可能。而最初提出的科学与伦理的简单对比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这个简单对比还做出了两个可疑的假设;例如,理性上可尊重的信念必须能为日常观察所检验,且必须有真假之分。这两个假设都可以受到质疑。例如,数学陈述就不能为观察所检验。有些既不真也不假的陈述看来完全是可尊重的。例如,律令就是既不真也不假的,但是它们并不因为这个理由就被认为天生就是任意的。15尽管有些命令是任意的,但其他的则完全是合理的。这一点很重要,因为道德判断与其他判断之间所做的对比,有时候就取决于这个思想:道德判断像律令一样,其目的在于指导选择。但由于我们没有理由假定,选择的指导天生就是任意的,故这没有表明道德判断是天生任意的。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并不只有道德判断用来指导选择。法律陈述与审慎陈述也可做同样的事情,但它们并不被认为天生是任意的。还有经验事实的陈述也可做同样的事情。我们告诉别人某种事实不仅仅是告知,通常还是对他们提出建议或者警告,如池塘的冰很薄,或牧场的公牛很散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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