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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意见稿)的看点与解读_王锐园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锐园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3
摘要:近日,公安部网站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此次修订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整体来讲,相比现行规定,意见稿在法条总数、违法行为、处罚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

  近日,公安部网站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此次修订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整体来讲,相比现行规定,意见稿在法条总数、违法行为、处罚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改动,对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现象进行了及时、明确的回应,条文内容接地气,可操作性强,具有诸多看点


  看点一:增加新的违法行为


  相比现行规定,意见稿将考试作弊、伪基站、传销、仿真枪、妨碍安保工作、无人机、个人信息、妨碍机动车驾驶、信用卡套现、传授犯罪方法等相关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畴,扩大了打击范围,提高了处罚力度。


  惩治考试作弊行为。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指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存在(一)组织作弊的;(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将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该条是意见稿新增的内容,对于保障社会公平、倡导社会诚信具有积极的作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高考舞弊、研究生考试作弊等不良现象,许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由于缺少执法依据,导致在治安管理层面无法进行处理,通过新增对作弊行为的处罚,能够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考试制度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公平与诚信建设。


  治理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意见稿中针对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分别体现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九十六条等条文之中。对于利用网络设置病毒,散布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信息,利用网络开设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网站、聊天室等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除了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意见稿对网络运营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网络运营商应当承担信息发布审核以及发现、拦截、处置违法信息等义务。这样从行为人和运营商两个维度,明确并强化了各自的法律责任,能够为打击网络谣言、网络反动、网络色情、网络涉毒等行为提供法律支撑,为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见稿利用第五十七条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行为人或单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出售、提供、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针对不法行为人肆意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或单位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主要针对银行、电信运营商等掌握公民信息的部门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三是因疏于管理,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在信息社会中,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人身安全、财产利益等息息相关,必须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见稿通过明确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后果,及时回应了长期困扰公民的违法难题,为惩治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打击伪基站。伪基站是电信诈骗常用的手段,通过伪基站,可以篡改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长期以来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针对该行为,意见稿第九十七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对发布、传播、销售、提供非法更改来电号码程序、工具的以及使用非法更改来电号码程序、工具实施违法犯罪的,将实施拘留或罚款的处罚。通过新增规定,填补了整治伪基站在违法层面上的空白,与刑法一道,构建了相对全面的治理体系。


  看点二: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禁止令规定


  提高罚款数额标准。与现行规定相比,意见稿中对于违法行为普遍提高了处罚标准,加大了罚款处罚力度,规定了500元以下、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等罚款幅度。例如针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由现行"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通过提高罚款数额,能够加大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增加禁止令规定。禁止令的相关规定是意见稿中的一大看点。如第五十二条和第九十条,分别规定了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禁止令。以第九十条为例,其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作出禁止其六个月至一年内进入娱乐场所、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禁止令。违反禁止令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在追究违法责任的同时,以禁止令的方式减少行为人再次违法的可能性,能够充分发挥惩罚、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提高违法成本,增强行为人自律意识。


  增加对单位的处罚内容。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注重对行为人的处罚,对于单位的处罚内容涉及不多。现实生活中,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不断显现,为此意见稿中多处规定了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一般表述为"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对单位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较大,并且伴有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处罚措施,通过强化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能够为处罚单位违法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能够增强单位遵法、守法的意识。


  加大了对妨碍警务行为的处罚。近些年来,干扰办案、袭警等妨碍警务的行为时常发生,对公安机关正常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破坏了健康、和谐的警民关系。意见稿在现有的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对于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警车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以及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人民警察的行为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如"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按照现有规定,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能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意见稿将该行为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形,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警察执法权威,能够进一步保障警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看点三:细化程序规定,提高办案要求


  意见稿中对处罚程序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更具有合理性,能够增强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对于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王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