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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维持对万科物业30万罚款 恶规岂容挑战法律_法眼观事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眼观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7
摘要:2月10日,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2月13日,苏州中院下达(2017)苏05司惩复2号《复议决定书》,认为万科物业主张执行人员出示证件不全、未按规定着装、没有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法律

 2月10日,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2月13日,苏州中院下达(2017)苏05司惩复2号《复议决定书》,认为万科物业主张执行人员出示证件不全、未按规定着装、没有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法律文书,于法无据,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万科苏南物业复议申请,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按照民诉法规定,中院复议完成,法律程序就已走完,罚款决定生效,然而,某些人却开始对生效的处罚决定说三道四,甚至质疑是“官官相护”,真是有辱其法律人的名号。


苏州中院维持对万科物业30万罚款 恶规岂容挑战法律_法眼观事


       首先向号称教授、导师的专家普普法,什么叫协助执行人,看看有无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依照以上规定,万科物业如果要成为协助执行人,必须“持有”车主的车辆。持有是汉语词汇,是指掌管,保有,保管之意。看一看网上晒出的《万科物业服务协议》车辆管理规定。(如下图)看看他们对车位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苏州中院维持对万科物业30万罚款 恶规岂容挑战法律_法眼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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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科物业本不属于协助执行人,却偏偏咬住应当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协助执行人的规定来说事。你不是协助执行人却偏要向法院索要《协助执行通知书》,何理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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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案,关于某些人的观点,笔者说明一下,以正视听。


      1、《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是法律文书的一种,不是随随便便的一张纸,不能随随便便谁要就给。万科物业只是配合法院执行活动而已,不具有索要该法律文书的条件。


      2、苏州中院的《复议决定书》之所以没有满足万科物业引用最高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要求,是因为该条文只适用于合法的协助执行人,本案根本不适用该规定。不适用该规定,何来加以引用说明的必要?


      3、某人称物业保安本无阻拦执行目的,只是未抬杆而已,法官应自己抬杆开走车辆,执行不了完全是法官一手导演的。意思是执行法官能走却不走,蓄意报复万科物业。真是反咬一口,什么喊抓什么,大有诋毁法院执行活动目的之嫌。即使在下午执行法官送达处罚决定书的视频中,万科物业经理还是坚称法官要想执行走车辆,必须经过物业领导同意、公安、居委会人员到场,并打电话报了警,何来不阻拦之说?


      4、根据民诉法规定,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任何一起罚款决定都不是法官一人能够决定的。本案处罚经过两级法院审查认定,到了某些人嘴里成了快速处理不合规,成了报复行为。法院为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件,报复你个案外人?


      5、某些拦路小贩一见城管正常执法就躺在地上喊“城管打人了”,某些违法犯罪嫌疑人一看警察来了就躺在地上喊“警察打人了”,招揽不明真相群众支援,其实是愚弄群众的拙劣表现。某些人居然针对本次正常执法,用到了这招,企图把事件往官民矛盾、执法鲁莽上引,用心险恶,手段低劣。


      6、视频中,面对法院送达文书,不管认可不认可,连个签字的基本配合都没有,还在大谈法律的尊严。满口法治,在法院法律文书生效之后,还在以批评之名,妄议法院“蓄意而为”、“报复因素”。口称美国法治,你咋没看见特朗普批评法官遭到了自己提名的大法官的抨击?像某些律师肆意攻击法院、法官的言论,在美国估计至少永远被禁言了。


责任编辑:法眼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