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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坟墓还是阴谋?_程达群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杭州程达群律师执业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5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上出现了“全国反24条联盟”,那么《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就应该属于没有契约精神保护的情况下、没有忠诚义务的监督下所形成的立法精神理想现实化,如此的立法精神没有被理想的情况下,该条款势必

目前我国社会上出现了“全国反24条联盟”,那么《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就应该属于没有契约精神保护的情况下、没有忠诚义务的监督下所形成的立法精神理想现实化,如此的立法精神没有被理想的情况下,该条款势必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国人的反对。该条款是在没有契约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所产生,又是在立法精神理想化的情况下所创造,那么如此的条款势必会给我国法制建设过程留下漏洞,同时如此的条款也将是对法律人格的一种践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举借外债的时候,如果借债者失去了忠实义务的契约精神,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可是却又没有违反《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债务偿还义务,这样法律就成了婚姻殿堂毁灭之后的又一个幽灵,给不知情的夫妻一方进一步造成了伤害,其影响是深远的。目前社会上许多人都在呼吁废除或者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确该条款是在没有契约精神的保护下所产生的一种理想化解释性条款,可是该条款存在的意义其弊已经大于利,我们应该认真去对待其价值,不应该被立法精神的理想化所困扰。

                                                                                                                                                          作者:于伟

2017-02-24

写于:北京东直门



与此相对的还有一篇发表于《法律博客》名为“豫之鹰”作者的文章。大家可以互相参看,比较。


对呀,你没看错!老公借债老婆就该一起还!


22日,一篇《婚姻法二十四条争议多 法官: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的新闻报道,突然刷屏朋友圈。

刚看到标题时,我是吃惊的。

婚姻法我前两天刚看过,印象第24条好像说的是夫妻间有权相互继承遗产啊,这有啥好争议的?难道我记错了?

仔细看了才知道:哦,原来说的不是婚姻法第24条,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4条呀!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所以,有离婚后的妇女,因为前任老公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被告上法庭,继而被法院判决需要与前夫共同承担。

“被负债”的妇女很委屈:明明是老公背着我所借的债务,凭什么我要与他一起还啊?

我理解这些妇女的委屈,但却不认为这就是法律的错误。

原因很简单,谁叫你们是夫妻关系呢?

而夫妻关系,作为人世间最亲密的关系,社会天然认为是共同生活的。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实施的购物、借贷等活动,除非双方提前约定,社会也是默认为对方所认可的。

对于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来说,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在每次交易活动中,都核实对方行为是不是单方行为。

否则,任何交易活动,都要求双方在场,必将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交往。

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法理基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设立的初衷,正在于保障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不然,遇到债务,夫妻双方一“离婚”,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债权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至于,女权主义提出的“损害妇女权益”之说,则完全是无稽之谈。婚姻法这条司法解释,不仅适用于妻子,也适用于丈夫。如果妻子在外边借债,作为丈夫并没有豁免权,他可是同样要承担共同债务责任的啊!

何况,婚姻法第41条还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这也就意味着,离婚时不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其自认个人债务且有能力清偿,或者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所谓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自然也不用向第三方承担清偿责任。

是的,确实可能存在有人利用婚姻法的这条司法解释,通过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但是,婚姻法对此并非无动于衷。

责任编辑:杭州程达群律师执业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