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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客观论反思的澄清性反思(之一):分析进路的六个基本特点_四友杂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四友杂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7
摘要:第二条, 论文的 交流基础 在于简明扼要。为获得知识,论文使用的概念 就 要清楚,不得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同时行文与论证不要故弄玄虚,论文的清晰性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会引起很多的误解与不必要的麻烦。另外一点

第二条, 论文的交流基础在于简明扼要。为获得知识,论文使用的概念要清楚,不得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同时行文与论证不要故弄玄虚,论文的清晰性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会引起很多的误解与不必要的麻烦。另外一点则是要尽可能简洁,这没有清晰性那么重要,但依然很是重要。比如说,有些数学定理的证明可能有很多种方式,尽管过程都非常清楚,但论证过程还是有简单与复杂之分,这里要求我们尽可能选择简单的方式。有的时候,我们只是把复杂的论证变得简单,其价值也是非常巨大的,对于道德哲学尤其是如此。

第三条, 论文的核心在于一阶问题。论文是为了推进真理、解决问题,不管是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不管是事实问题还是价值问题。一般而言,这里的问题是一阶问题。在道德哲学中,价值的主客观问题本身是一阶问题,而康德对于价值主客观问题的研究则不是,即使当我们研究康德对于价值问题的看法时,我们的核心依然在于那个问题本身,而不是康德的看法,后者只是一个工具,是为了实现理解与认识该问题本身的重要桥梁;而在心灵哲学中,心身问题是一阶问题,而笛卡尔对心身问题的看法则不是。当然,如果从哲学史学科来看,则康德对某个问题的看法可以变成一阶问题,其重点在于这个事实:康德是否确实提出了该观点,康德的这个观点又在哲学发展上事实上影响到了谁等等。与此对立的是,国内有些研究不是以一阶问题为核心,而是讨论N阶问题。打个比方说,霍布斯研究了国家的起源问题,有个国家的起源观O,而斯特劳斯对霍布斯的起源观O有个评价A,而斯特劳斯的弟子X对斯特劳斯的评价A有个评价B,而国内的L先生对X的评价B又有个评价C,而某学生Z的毕业论文则是对L的评价C有个评价D。这种写作方式,使得我们越来越远离那个一阶问题,涉及人物的层次太多,论文会让我们不知所云。当然,论文不是不能涉及很多人,只是涉及的方式需要改变如果能以一阶问题为核心,那么不管涉及到多少人,我们只需要考虑各位作者对该问题本身是否提出了好的看法,是否对其看法给出了好的论证。基于此我们可以按照对该问题的理解来进行评价,给出我们的理由,看哪种解决办法更好,或者是需要提出新的解决办法。

第四条, 论文的主线在于严密论证。当我们确定了核心问题后,论文的整体实际上就将是围绕核心问题而展开的,这里一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或者说对问题提出鲜明的立场),然后就是为此给出各种各样的理由,表明为什么别的解决办法或者立场是有问题的。总而言之,论文就是围绕着核心问题不停地讲道理的过程。不过,由于人文社科的特点,实际上我们的论证很难说是真正的会形成如三段论或者各种正式的逻辑形式那样的论证。因此,这里所谓的严密论证实际就是尽量不犯各种思维错误,也就是尽量避免批判性思维中所批判的各种问题。这里有几个易犯的错误值得提出来。第一个则是概念转换,当概念的定义不够明确,或者日常意义较多时,在较长的推理过程中就容易发生变化。第二个是固化的二元思维,对于事物总是二分法,由此带来非此即彼的推理,往往会把对立命题看成矛盾命题,忽略第三种可能性或其他更多的可能性。第三个则是间接乞题(beg the question)。当考虑的问题非常基本时,我们就比较容易犯有这种错误。往往表现在我们有一些默认的前提,尽管是正在被质疑的,但往往被人不经意地假定了其是正确的而展开推理。

第五条, 论文的手段在于内部批判。除了十分特殊的情况外,我们一般都不是从零开始写作,对于某个问题,总是有不少前人或今人的观点与见解在前。所以论文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会有一个的过程,也就是从别人就相关问题的理解开始,我们需要指出那些观点存在的问题,换言之,也就是要做出批判。不过,这种批判需要是内部批判,而不能是外部批判。内部批判最根本的地方,就是作为批判的前提是双方都接受的共识。否则就会演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外部批判,这是最简单,但也最容易的,这种批判最终的形式就是:因为我对了,所以你错了。内部批判可以分为几个层次:第一,最简单的内部批判就是对手有直接的逻辑推理问题,也就是从对手自己的逻辑前提出发,在得出其想要的结论时犯了各种逻辑错误,比如说肯定后件之类的。这种问题,只要把对手的论证结构表述清楚即可。第二,对手的推理本身没有问题,但对方的小前提概括中漏掉了某些事实,从而犯下了以偏概全的问题,比如说,本来可以推出结论A1A2A3,但他就只有A1了。第三,对手的推理无法推出结论,但对手之所以认为自己能够推出,是因为他有隐含的其他前提,加上这些前提是可以推出结论。由此,接下来的批判就要根据这些前提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A,这些前提一经表述出来,马上就会出现问题,因为它们本身是极有争议的,是对手本人也难以接受的,因此无法作为前提。B,隐含的前提是作者能够接受的,甚至也是社会过去的共识。但这些前提在不同的条件下实际上具有极为不同的蕴含,而些蕴含是有问题的,是对手不会或不敢接受的。C,隐含的前提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是对手坚定地相信的,但批判者有同样坚定但却是相反的前提。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时候已经没有办法进行一般意义上的内部批判了。这个时候只能处理从各自前提发展出的整个理论体系来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们接受何种证成理论的影响。这也是哲学里面的好多理论如此难以解决各自分歧的主要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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