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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借债20万,夫不知情要共担?_蔺存宝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6
摘要:文/佛山日报记者周龙凤 佛山一女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人借款20万元,未能如期归还。结果债权人把该女子以及其“毫不知情”的丈夫也告上法庭,要求这对夫妻共同偿还。那么,这起案件的债务到底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在日前最高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妻借债20万,夫不知情要共担?_蔺存宝

文/佛山日报记者周龙凤

  佛山一女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人借款20万元,未能如期归还。结果债权人把该女子以及其“毫不知情”的丈夫也告上法庭,要求这对夫妻共同偿还。那么,这起案件的债务到底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在日前最高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补充规定的背景下,关于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令人格外关注。

  案例

  妻子欠债

  丈夫称“不知情

  去年5月底,关女士因经营生意需要向赖先生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双方就该借款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过程中,关女士将丈夫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子的房产证原件交给赖先生作为抵押。但是当借款期限届满,关女士仅偿还本金8万元。不久,赖先生遂将关女士及其丈夫王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男方王某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王某直呼冤枉。王某辩称,涉案借款是由关女士用于个人经营使用,而且从未用于家庭开支,他对此毫不知情,认为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先生表示,他年收入约17万元,其女儿在美国读书,每年大概需要30万元。而关女士近年来已基本没有拿钱回家,女儿的费用主要靠王某的父母给予支援。此外,家里的所有证件都是由关女士保管。虽然关女士曾说过借款时需要用到一些证件,但具体用在哪一笔借款,王某则不清楚。

  判决

  丈夫实际知情

  应共同偿还债务

  禅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判决认为本案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两人共同偿还。

  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关女士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关女士应当依约按时还款。

  本案中,该笔借款发生于关女士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在庭审中陈述其收入为十七八万元,而其女儿每年的支出需要30余万元,可以看出其收入明显不足以支持整个家庭,虽然其称其父母会在经济上支援,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王某对妻子关女士有对外借款是知情的,只是不知借款的具体细节,王某将家庭的证件均交由妻子保管,亦是对妻子的笼统授权。

  综上,被告王某对妻子关女士对外借款知情,且可以从中获益,故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当共同偿还。

  律师说法

  两种情形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今年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分别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上述案例,被告关女士的欠债为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记者采访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蔺存宝,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关女士借款20万元是用于经营使用,无证据证实是吸毒、赌博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所举的债务,那么债务显然不是非法债务。第二,据资料显示,也不存在关女士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即不是虚假债务。”蔺存宝表示,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发,经营所负的债务也应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综合披露的事实与证据,关女士20万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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