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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院按“长”分案,一种新的官本位和行政化

来源:王洪松 作者:王洪松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9
摘要:本文首发于个人微信号“沂蒙地三鲜”昨天,微信号里疯转着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共计12条,名称虽是各级人民法院,实际上只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的办案工作。最吸引眼
本文首发于个人微信号“沂蒙地三鲜”昨天,微信号里疯转着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共计12条,名称虽是各级人民法院,实际上只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的办案工作。最吸引眼球的就是该意见中的第四条,规定了院庭长办案的比例,即:庭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数的50%~70%;基层法院院长办案量应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30%~40%;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20%~30%。我觉得,该意见最值得肯定的就是优先分配给院庭长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众所周知,司法改革的一个目标或者目的就是要去地方化和行政化,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其实,从司法责任制改革一开始,人们就看到其中贯穿着浓浓的官本位导向,显著的标志就是法官检察官入额时的标准分出个三六九等,院领导可以不用参加考试,直接考核入额,而其他人员则需要考试入额。从按“长”分案的做法看,这个意见体现出浓浓的官本位和行政化,可以说是一种新的官本位和行政化。第一,吃瓜群众纳闷,院庭长这些办案量是怎么得出来的啊?是深入调研、科学计算得出来的,还是闭门造车、凭空想象出来的?最高法应当有个说明以解疑释惑。我觉得,既然称员额制法官,没有称员额制院庭长,在办案量分配上应当体现官兵一致。因为司法改革后,院庭长的行政管理职能、案件审批减少了,他们不会那么忙了,可以心无旁骛地办案了。其次,按理说,法院的院庭长都是法律职务,既然带“长”,业务能力应当“长”人一筹,应当带头办案,带头多办案,带头办理大要案,这样才能发挥院庭长的优势和带头作用,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到实处。第三,这样做会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从入额结果看,带“长”的法官占了大多数,而且越往基层,带“长”的比例越高。如果院庭长办案少,势必会加重其他员额制法官的办案量,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
责任编辑:王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