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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平涉嫌受贿一案自我无罪辩护词

来源:宁波律师姜建高法律博客 作者:宁波律师姜建高法律博 发布时间:2017-04-22
摘要:我的无罪辩护案例 王惠平 浙江宁波 冤假错案 【按语】谎言满天飞,谎言时时刻刻在不断的编造中。以谎言作为判决依据的案件一个又一个在不断的发生中,这就是我们目前的司法环境。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05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将清清白白、
我的无罪辩护案例 王惠平 浙江宁波 冤假错案 【按语】谎言满天飞,谎言时时刻刻在不断的编造中。以谎言作为判决依据的案件一个又一个在不断的发生中,这就是我们目前的司法环境。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05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将清清白白、干干净净的王惠平判决有罪,就是最典型的以谎言作为裁判依据的判决书。该判决书第12页中说:“因纪委监察局的调查活动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法官作出这样的语言表述、这样的法律定性,其依据何在?这是在告诉整个社会,即便纪委、监察局的调查活动是违法的调查活动,法院也断然不会对其进行审查吗?既然纪委、监察局的违法调查活动法院不管、不问、不审查,那检察院对王惠平实施的违法侦查活动你管不管、审查不审查呢?王惠平通过自述材料和法庭自我辩护内容,依法向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法院合议庭成员,陈述了自己被强迫编造自己有罪的过程(时间19天,分为七个步骤编造),有力地证明了自己无罪的事实,为什么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合议庭法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不依法定程序调查纪委、监察局违法的调查活动呢?哪一条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不进行调查?那么证人黄权2016年6月1日和6月2日、6月3日的笔录与录音录像为什么不拿出来核对一下呢?为什么不出示王惠平2016年5月16日笔录的录音录像、6月12日、14日、8月1日的录音录像呢?为什么不拿出六个证人证言形成过程的录音录像呢?纪委和监察局的违法调查行为,法院为什么说不属于本案调查范围呢?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法官(包括审查委员会成员),每个人都共同达成一致、编造谎言的时候,这个社会是什么社会?是要让每个人都生活在谎言构筑起来的世界中吗?编造谎言的人,对同事、对社会、对自己、对父母、对自己的孩子将会产生什么影响?可以用谎言将一个清白无辜的人入罪吗?以下公布起诉书的内容、王惠平自我无罪辩护词,以及辩护律师对一审判决书的点评:自 我 辩 护我王惠平自03年到江北区以来,在城管局、建设局、公建中心工作一直认真负责,对所有的项目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在单位里从不争权夺利,从不以权谋私,从不收别人的钱,做人厚道老实,是个讲道理的读书人。可是现在却作为犯罪嫌疑人在被告席上做自我辩护,真的十分的荒唐,也感到万分的无奈。开始自我辩护之前,我想先对6个证人,说几句话:1、因为我受不了长时间的体罚虐待和威胁恐吓,也没有预料到纪委和检察院的人办案是如此简单乱来,做几个假口供就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欺骗忽悠之下被逼迫编造了你们给我送钱的事,不仅害了自己苦了我父母、妻女,也使你们6户人家蒙受了同样的不白之冤,给你们带来伤害和损失,我现在当庭向你们道个歉,是我对不起你们!2.我有没有收过你们的钱,我是不是应该在这被告席上接受审判,你们心里是最清楚的,我希望你们能勇敢地到法庭上来作证,对着国徽讲真话说实话,告诉法官是谁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点用什么方式把我编造的时间、地点、金额、包装……等要素告诉你们,并且逼迫你们做伪证的!这样才能在社会上堂堂正正的做一个有良知有底线的人。当然,如果你们不敢来出庭或者不敢讲真话,我也都能理解,也绝不会怨恨你们的。我的辩护主要有二部分内容,预计需要90分钟,恳请大家辛苦一下,能认真听取,公道自在人心,就算最后法庭强行判我罪名成立,希望大家自行辨明是非,我是不是冤枉的,这是不是一个冤假错案,希望你们心里自己有个判断,希望书记员能辛苦一点,尽量全面客观真实的记录。第一部分 1月17日第一次开庭想到的几个问题1.为什么要有3位公诉员出庭支持公诉?起诉书上明明写着2位公诉员开庭时变成3位了,我只是比较好奇,因为从来没见过没听过公诉一个被告人需要3位公诉人的,给我感觉是想依靠人多势众,是吧?2. 7位证人都接到法院通知,却没有一个出庭作证的,我觉得很奇怪。第一,为什么叫他们去检察院做口供每个人都会去,叫他们来法院出庭作证就没有一个人会来?这么步调一致会不会有人在幕后统一协调的吧?第二,马波在2016年8月1日,缪敏在2016年9月6日提审时,都明确对我说过不可能让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调取监控证明,这难道只是个巧合吗?第三,1月17日开庭时,庭上根本就没有布置证人席,假如证人来出庭了,难道临时再布置证人席?3.为什么开庭要限制大家来旁听?为什么旁听席上没有一个公建中心的人?既然公开审理,理应让想来旁听的人都来旁听的!可却只给我的亲朋好友发8个旁听证,又不组织我工作过的公建中心、建设局、城管局等单位的同事们来旁听。这8个项目,公建中心的许多同志都有参与过,我是不是收过别人的钱有没有为他们谋利,公建中心的人心里是最清楚的,为什么不敢让他们来旁听?反对腐败打击犯罪是正义的行为,为什么不敢在阳光下进行?为什么不让公建中心和江北区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每一位同志来接受反腐败的教育呢?纪委的姚祺和信中生多次威胁我说要组织全区的机关干部来旁听我的开庭,要让大家看看我这个腐败分子的下场,现在人呢?反倒是我一个腐败分子一再要求法院用大法庭来开庭,不要限制让大家都来旁听,这事是不是有点颠倒黑白呢?4.公诉人说我们从来没有威胁过证人,呵呵,你说这句话公信力有多少?那我问你。1、你们有没有威胁过我?5.16,6.14,8.1监控在,要不要当庭播放一下?5月5日用我妻子接受审问的照片威胁恐吓我,你们的人参与了没有?是谁把我妻子从监察局带去检察院,是谁叫我妻子进审问室的,是谁拍了我妻子坐在限制椅上的照片的,是谁把这张照片发给纪委审问人员手机上的?2.审问证人的是不是和审问我的同一批人?以马波为组长的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我说没拿钱,他们就认为我不老实,就威胁恐吓我。你说从来不威胁证人是不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吗?证人说没送钱,你们认为他不老实了就文明执法了?问下法庭上谁相信啊?你敢拿出监控证明吗?5.公诉员有问“笔录上的字是你签的吗?”,而且只许我回答“是”或者“不是”笔录上的字是我签的,(逗号,注意这里是逗号),但是笔录上的涉及犯罪的核心内容是不真实的!是江北区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三家单位联合办案,通过长时间的体罚、虐待、侮辱、威胁、恐吓加上欺骗忽悠等手段对我变相的刑讯逼供的结果,我是真的没有办法,被逼得只能按他们要求编造了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我们的审查起诉人员断章取义,选择性耳聋,只听到或者说只愿意听到前面小半句“字是我签的”,对后面大半句我是在什么状态下签的字这个关键内容却充耳不闻,选择性耳聋!不知是什么原因啊?6.公诉员说口供签字前我都仔细阅读过笔录内容我被逼的编造了收过8次钱,笔录拿来让我签字时我就不能仔细阅读了吗?还是公诉员认为我仔细阅读了笔录内容就能证明这笔录内容一定是真实的呢?应该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吧?收过8次钱是我没办法被逼编的,但其他内容也不能太乱写啊,侦查人员做笔录时经常不实事求是的,对比一下6月14日说我拒绝签字的笔录内容和提审的同步录像就可以得到证明!7.公诉人说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和我没有肢体接触,没有刑讯逼供不管我说有没有刑讯逼供罪,最终都应该看事实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我当时的意思是直接提审我的检察院的那几个人没有打我,没有肢体接触。但是检察院参与了和纪委、监察局的联合办案,对我进行了长时间的变相刑讯逼供,这是不争的事实!还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5月16日,6月14日,8月1日对我有赤裸裸的威胁恐吓,也是不争的事实,有同步录像可以作证!还有6月12日马波领的纪委的姚祺和信中生到北仑看守所对我进行威胁恐吓也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调去北仑看守所的监控录像验证的。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应该重证据轻口供!你们老是像玩文字游戏一样,难道今天你们没有打我,没有肢体接触,我说我杀人了,你们就可以不顾客观事实而判我杀人罪名成立么?这显然不可能吧?应该查清我为什么要说杀人的原因以及客观上我是否真的杀人了,对吧?8.公诉员说我有罪供述时表情是自然的我被逼做有罪供述时内心是痛苦和无奈的,我真的没有办法才会编造没有的犯罪事实,我不知道公诉员是如何看出我的表情是自然的,是用什么标准来判断的?另外,我想问一下公诉员,我在庭前会议上,上次开庭时,以及本次开庭我都坚定地说我没有收过钱,我的表情是自然还是不自然?5.16、6.12、6.14、7.15、8.1做无罪供述时表情是自然还是不自然?还有,口供内容真假,我们的公诉员是靠表情自然不自然来判断的吗?有相应的监控录像不去查,看一下相关的监控录像一切就真相大白的事,公诉员就是这么审查起诉的吗?9.公诉员说每次做口供时都对我说过要如实供述哎!这个问题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我只想反问一句,每次我如实说了我从没拿钱,审问人员是怎么对待我的?4月26日到5月14日,这19天时间里我多少次坚定地说我从没拿过别人的钱,办案人员记录了吗?给我做笔录了吗?我说真话说实话,换来的就是体罚虐待侮辱,威胁,恐吓,还要把我父母亲与妻子当做同案犯关起来,要发公函到我女儿学校去,让她毕业不了。5月16日,我被关进看守所后的第一次提审,同步录像,你们也看过了,我如实说了,我没拿过钱办案人员记录了吗?给我做笔录吗?还不是又威胁我。6月14日我如实的说没拿钱,办案人员更加变本加厉地威胁恐吓我,最后一样不实事求是地做笔录啊,而且不让我签字还说谎说我拒绝签字,幸好有同步录像在,否则我真的冤死了也没人相信啊!10.公诉员说六位证人的证言和我的口供中有部分内容是真实的,从而证明口供的真实性没有问题,这个逻辑是完全不对的!冯明昌口供中说他的劳动关系转到欣捷公司,这不管是不是真的,都与我是否收钱完全没有关系。证人证言中有部分无关的内容是真的并不能证明整个口供中所有的内容就是真的。同样,我的口供中核心内容是被逼编造的,与部分其他内容是真实的并不冲突。另外冯明昌的劳动关系转移是可以验证的,那黄权的月饼票和2条329怎么验证是真的?我都不记得具体是什么。还有,陈宏祺的设计院朋友肯定是假的,郑雄口供中说2009年我是建设局总工也是不对的。你们怎么不怀疑他们的口供的真实性呢?11.公诉员问我有没收过这6个人的礼,我如实回答了有收过,但数量和次数不多(1)我的确有收过他们的礼,但是字数和数量都不多的。这一点可以请这证人们当庭对质。我是一个常人,生活在这社会里也总讲些人情世故的,难道问我这个问题的公诉员缪敏同志,我相信你是一位真正的共产党员,你敢当庭说一句你从没有收过礼吗?(2)说到收礼,我们来看一下侦查人员是怎么做口供的,郑雄口供里有逢年过节给我送海鲜和土特产,我想来想去,这辈子郑雄只在2015年春节送我一个龙游发糕,价值10元钱,还有几年前的一个春节有送我几只白蟹,其他我不记得逢哪个年过哪个节收过他什么海鲜和土特产了。“逢年过节给我送海鲜和土特产”一定是办案人员故意夸大其词写在口供里的,不相信的话,可以对照同步录像去对比一下。中华语言文字博大精深,送过一个龙游发糕和几只白蟹就成口供上的逢年过节送海鲜和土特产了,这样是不是有点在玩文字游戏的味道啊?如果过年时送你1支烟你抽了,是不是可以在口供中写成逢年过节给你送香烟呢?(3)收礼是违纪,收钱是犯法,两者之间是不可以直接画等号的!会收礼不等于会收钱这个道理大家都应该懂的吧。12.公诉员说5月14日晚上提审时我有说过“你们和纪委不是一路的”公诉员说这句话的意思,我想应该是想否定联合办案的事实吧?我真不记得是否说过这句话了,如果同步录像里有,那我肯定说过,这也没什么问题呀,检察院和纪委联合办案是肯定的,事实摆在这里!当时我觉得检察院和纪委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单位,联合办案不假,但检察院是不是一定会和纪委一样乱来,那时候还不能最后确定啊。当时没关押,我不敢说实话没拿钱,所以5月16日,关押后的第一次提审我一上来就说实话没拿过钱,就是寄希望你们两家不是一路的,但是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又威胁我,我才确信检察院和纪委是一样胡来的,6.12、6.14、7.15、8.1更是证明了这一点!大家可以去看一下同步录像。再说了检察院和纪委是不是一路的我说了不算,你们说了也不算,事实说了算!13.公诉员说:“证人不知道王惠平是具体如何帮忙谋利的很正常”,还说:“只要收钱了就是没帮忙谋利,受贿罪名也成立”1月17日开庭时,由于所有证据材料中对我是具体如何在8个工程项目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没有具体的描述,以及我在8个工程项目具体为行贿人谋取了什么利益也没有一个具体说明,当时公诉员是这么回应的,说:“证人不知道王惠平是具体如何帮忙谋利的很正常”,后来,缪敏又补充说:“根据什么什么规定,只要收过钱了,就是没有给行贿人谋利,受贿罪名也成立的。”我想说二点,1、证人不知道我是具体如何帮忙谋利的很正常,那侦查人员侦查了这么久也没查到一点什么?除了重复做了多次假口供之外,难道也没有查出一起具体的为他人谋利的事项?这就太不正常了吧?2、如果说“只要收了钱,就是没有帮忙谋利,罪名也成立”,那就请公诉员起码应该把起诉书上的“为他人谋利”这句话去掉吧。14.周宋良的笔录中调查人和记录人都是马波一个人1月17日开庭时,公诉员说这只是个瑕疵,但是按照9月6日2位公诉员审查起诉时以及1月17日开庭说话的逻辑,只要笔录上我签字了,不管客观事实如何,在法律意义上我就是收过钱了。那么,现在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认为,不管客观事实如何,周宋良的笔录中调查人和记录人就是马波一个人呢?那么这个口供就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当然,公诉员可以说有同步录像可以证明,调查人和记录人是2个人。那么,我和证人的相关监控录像同样可以证明我的口供和证人的口供都是非法取证的,为什么不拿出来?而且本案中拿来给我定罪的就是我和6位证人的通过非法取证获得的口供,除此之外没有其它非口供的客观的证据了。15.公诉人说先有鸡还是先有蛋8起收钱的事客观上根本就没有发生过,是我被逼迫编造的故事而已,但是6位证人的口供都说我收过钱了,这些口供是怎么做出来的只有马波等办案人员和6位证人心里最清楚了!如果办案人员不是非法取证,不把我编的内容告知证人,就是打死他们,证人也不可能说得出和我编造的送钱,时间、地点、金额、包装……等要素都吻合的口供!这绝不是推测!而且事实真相完全是可以查清楚的,现在证人完整的监控录像一直不敢拿出来,公诉员上次开庭时却说这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我只想说只要检察院敢把证人的监控录像拿出来,到底是鸡还是蛋不马上就看清楚了?我们都知道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就清楚了,何必要在法庭上玩文字游戏扯来扯去的浪费时间呢?法律以事实为依据,法庭庭审以查清事实为终极目标,而事实就在相应的监控录像里,心里没鬼的话为什么不敢拿出来?正义的打击犯罪行动为何怕见阳光呢?在旁人看来这不是赤裸裸的做贼心虚是什么呀?缪敏说,从没有威胁过证人,要有以供求证的线索和证据,不能猜猜,以供求证的证据或线索:1.我说的我的亲身经历不是线索吗?2. 5.16、6.14、8.1威胁我,马波、何吉明就不威胁证人吗?3.黄权6月2号、6月3号的口供质的变化 4.陈宏祺2个口供,间隔半个多小时,180度的转弯。 5.郑雄5.17口供说我被关押了,谁告诉他的?这可以告诉,时间、地点、金额、包装不能告诉吗?6. 6位证人相同的遭遇不同的结果,陈宏祺,冯明昌,林海方,林军,黄权,郑雄,都只有说我收钱了一条路。16.真实的“破案经过”公诉员1月17日庭上的破案经过是不真实的,真实的“破案经过”(当然是加引号的)实际上就是一个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经过!我从来没有收过钱,是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联合办一年多,在没有掌握任何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以我违规违纪为理由,在纪委办案点关押我19天。期间长时间对我体罚、虐待、侮辱、威胁、恐吓进行变相的刑讯逼供,一定说我肯定收过钱,逼迫我按照他们的要求编造了根本没有的犯罪事实。(现金在项目上挑)然后检察院拿着我的假口供,以供求证,逼迫6位证人按照我编造的内容做口供。再加上一些项目招投标的资料,就人为制造了目前的这个冤假错案。有二点请法庭和大家注意一下:第一,所有的口供都是我的在先,证人的在后。包括先我关押的郑雄也是一样。第二,到目前为止,除了口供,没有其他赃款来源,送钱收钱过程和赃款去向的客观证据,不要说办案人员口口声声说的铁证了,就是泥巴证也没有一丁点啊!17.待证公诉人说我说没收过钱是个待证的事实,不能以此来作推断其它事情。那么我请问一下,公诉人,当初我说我收过钱应该也是一个待证的事实啊,你们怎么用来对林军,黄权立案呢?何况对林军立案是7月份的事,6月12日开始我就坚定的否认了以前收过钱的供述了,这怎么解释?你们不都是拿着我待证的假口供去向所有6位证人取证的吗?还有,我说没拿钱是可以证实的,只要调取那两份监控就可以得到证实,为什麽不调取?为什么要让他一直待证呢?是真就是真,是假就是假,一直待证干吗?奇怪了!第二部分 自我辩护起诉书上8次所谓的犯罪事实全部都是假的,和客观事实完全不符!从2009年4月我到公建中心工作以来,一共整整7年时间,我从来没有收到任何人的钱,也没有为任何人谋取过不正当利益!这一点今天我可以摸着良心对着国徽发誓的!真实的情况是只有黄权在文化中心Ⅰ标段中标后不久来我办公室送过钱,我连塑料袋都没有打开过就让他拿回去了。另外,陈宏祺在滨江实验学校项目开标前一天还是二天来过我办公室,说评标时发给评委的专家费他来出,拿出大约几千元钱,我当场拒绝了。其他6起送钱的事完全是被逼编造的,事实上就根本没有发生过!起诉书上所附的证据材料中,能证明我收钱的就是我曾经的有罪供述和6位证人的证言,所有这些口供的核心内容全部都是假的!我的口供是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三家单位联合办案,通过长时间的体罚,虐待,侮辱,威胁,恐吓加上欺骗忽悠等手段对我刑讯逼供将我驯服的结果以及受刑讯逼供的影响,是刑讯逼供结果的延续!是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了离开那个惨无人道的地方,被逼的按他们的要求逐步编造了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6位证人的证言是侦查人员拿着我的口供通过非法的手段“以供求证”做出来的,这不是无端的猜测,绝对是事实!是可以通过查看相关监控录像来证实这一点的!其它的书证都是我正常的工作而已,与我是否收过钱根本没有关联性,和我在8个工程项目上具体为他人谋取了什么不正当利益也没有关联性。编造的东西不管怎么编都是假的,假的东西永远真不了,所以本案中才会存在那么多的不真实,不符合常理,不符合正常逻辑的地方,以及还有许多值得大家认真思考的问题,我的自我辩护主要想说以下6个方面内容:一、起诉书上说我为“6个人在8个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施工管理等方面提供关照”,“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所有提供的证据中对我是如何具体为他人谋利的没有一个具体有效的描述,与客观事实不符!1. 在招投标上谋利:①有4个项目我没有去参加评标,怎么谋利? ②在庄桥中心小学项目评标办法是完全客观的,没有人为主观因素,根本没办法谋利,怎么谋利? ③4个参加打分的项目我是受单位指派,受法人代表委托去做业主专家的,完全是根据投标文件和单位意见打的分,并没有掺杂我王惠平个人的意愿,这一点可以向杨军,俞闻寰,刘宏伟三任主任去核实的,公建中心一共29个项目以及其他服务类,材料设备采购类都一样的,都是我正常的工作而已。2. 在工程管理上谋利:3个安置房项目,施工管理不归我分管,我也从来没有过问过,怎么提供关照?另外5个项目的确是我分管,工程科科长周宋良的证言和6个证人的证言大家都看到了,能告诉我具体在哪个项目上为谁提供了什么关照吗?一个也没有吧?事实上我从不收别人钱,也没有给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项目提供特别关照的,我始终要求我分管的人在我分管的范围内对任何一个项目都要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的!法庭可以去向每一位我分管过的人调查取证的,包括:周宋良,劳柳影,徐辉,梁德平……等等,每次单位开会我也一直多次强调这一点的!今天我也可以向法庭保证,我王惠平从没有向我分管的任何一个人明示或暗示过在任何一个项目上为他人谋利。3. 公诉人说过,根据什么什么规定,没有为他人谋利罪名也成立,那么起码应该把起诉书上“为他人谋利”这句话去掉,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对不对?二、起诉书上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这8起所谓的犯罪事实,而且所提供的证据既不确实更不充分!什么叫确实?就是证据的内容都要是真实的,客观的。什么叫充分?这个以前老师有教过,有A必定有B才能叫充分。本案证据确实吗?充分吗?1. 提供的证据看上去一大堆书证,都是和指控我收钱和为他人谋利这两个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联的,主要能证明我收钱的只有我的口供和那6位证人的口供,这些口供的核心内容全部都是假的!我曾经的有罪供述是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联合办案,通过长时间的体罚,虐待,侮辱,威胁,恐吓加上欺骗忽悠等手段对我刑讯逼供的结果及延续,是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被逼迫按他们的要求编造的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调出相应的监控录像就能得到证明!本人的证言100%是拿着我的口供“以供求证”做出来的,客观上根本没有发生过的事不使用非法的手段能做出和我编的内容相吻合的口供吗?不可能的事嘛!调出相关监控录像就能看到事实的真相了!2. 8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资料,我可以很负责任的说,公建中心29个工程项目和所有服务类,材料设备采购类的招投标资料都是一样的,没有任何本质区别,不相信法庭可以去调出来对比一下!我还可以说就是住建局,城管局吗,以及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等所有的项目招标资料也都是类似的,不相信的话法庭也可以去调出来对比一下!3. 最有意思的是周宋良的证言,周宋良是我分管的科长,公诉方的意思是想通过周宋良的证言来证明“周宋良按我的要求在项目招投标和施工管理中关照相关单位的事实”,且不说周宋良的证言内容不完全真实,第一,周宋良去做业主专家不是我派他去的,是公建中心刘宏伟主任,也就是法人代表,当面对他交待然后书面委托盖章,指派周宋良去做滨江景观绿化项目的评标业主专家的。第二,两家推荐的业主意向单位欣捷建设和宁波建乐不是我确定的,是刘宏伟主任当面对他交待然后书面委托盖章的,书面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也在证据里,你们仔细看一下,上面是不是盖的法人章和单位公章。这实际上是上级领导明确要求的向对江北区有税收贡献的单位倾斜,是完全正常的工作内容。第三,退一步说,就算周宋良是我派去做业主专家的,欣捷和建乐两家推荐单位也是我要求周宋良关照的,但是欣捷和建乐这两家单位都没有中标啊,最后中标的是技术标倒数第三名的宁波建工,你们说这个周宋良的证言能证明什么呀?另外,公诉方还想利用周宋良的证言来证明我在工程管理中给他人谋取了利益,可是仔细看完周宋良的证言,你们能告诉我,我到底在哪个项目上为谁谋取了什么利益?什么也没有啊!4. 六位证人的口供中关于我是如何在招标中为他们谋利的,没有任何具体内容。关于我是如何在工程管理上为他们谋利的,谋取了什么利益,都没有任何一丁点实质内容。只有冯明昌的口供中有一个令人费解的具体事例,说庄桥中心小学扩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当地村民为了利益以种种理由阻扰施工,是我出面和街道领导一起和这些村名协商,整整处理了三个月才把事情处理好。这是何等荒唐啊!这是我的职责所在,是我踏实勤勉工作的具体表现,不表扬也就算了,怎么变成了为他人谋利的犯罪行为表现了呢?难道说参与协调的区领导,街道领导,江北交警大队和庄桥派出所的领导……等等都犯罪了?都为他人谋利了?5. 关于我收钱的犯罪事实,8次收钱的行为中有关赃款的来源,送钱的过程,赃款的去向竟然没有任何非口供的客观真实的证据支持!这个案子公诉方竟然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不是很荒唐啊?三、起诉书中所谓的8起犯罪事实,存在许许多多的不真实,不符合常理逻辑的地方以及有许多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具体列举如下:1. 送钱的时间点:8次都在招投标的节点上,但都没有一起记得准确的时间,是8月左右的一天,年底的一天,年初的一天,4月左右的一天,连滨江景观绿化项目陈宏祺在2016春节后送的钱也不记得准确时间了。8个项目有7个都是先帮忙中标后送的钱,1个是先送的钱马上就中标了,像是做买卖,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味道。2. 送钱的地点:8次都是在我办公室。1次2次正常,3次5次不怀疑一下?8次都在我办公室,真实性有多少?尤其是郑雄和林军,原来就比较熟悉的人,送钱还会在办公室里进行吗?3.送钱的金额:除了黄权的文化中心项目真来送过钱我没收外,其它编的3个公建项目都是送3万,3个安置房项目和1个景观绿化项目都是送5万,这么整齐统一?公诉员缪敏同志9月6日提审我时都说了一句“像是明码标价啊”,不相信可以调市看守所的监控录像。你说中标价5000万的庄桥中心小学扩建,2亿多的滨江实验学校和2亿多的第九医院扩建都只送3万元,1亿多的应嘉安置房,3亿多的姚江北岸安置房Ⅱ标段,Ⅲ标段,1亿多的滨江景观绿化都只送5万,数量这么少明显不合常理,数字这么整齐不觉得奇怪吗?4. 8个项目每一个都只在招标节点上送一次钱,早也没送,晚也不送了,工程施工和结算至少需要2-3年时间,没有一个送第二次的,正常吗?5. 8次送的钱都是现金,就没有一个把钱存在银行卡里写上密码送给我?就没有一个送其他价值的东西,比如手表,字画,古董,金条,珠宝,玉石,沉香,或者干股什么的?一个其它的东西也没有!6. 包装:3次3万的都是信封装,4次5万的都是文件袋装,难道他们几个事先都是商量过的吗?7. 面值都是100的人民币,我女儿在香港读大学,就没有一个送点港币什么的?37万元都有银行封条,这么整齐统一?8. 赃款的来源:8次都是备用金,没有一次是银行取的或者财务领的,都来无影!9. 赃款的去向:8次都放在办公室里,零星用于日常消费了,没有一笔具体用在哪里了或者藏在哪里了,这钱不仅来无影,而且去无踪,正常吗?10. 送钱的过程都没人看见,没监控拍到,没有录音录像,也没有账本记录,也没有其他任何人知道,什么也没有!神不知鬼不觉的。11. 除文化中心工标段在2011年初外,其他7个项目都是在建工程,招标时间集中在2014年8月初到2016年初的一年半之间,期间一共9个大项目招标有7个来送钱我都收下了,而从2011年初到2014年8月的3年7个月时间里,一共招标11个大项目却没有一个来送钱的,正常吗?12. 如果黄权文化中心工标段中标价不到2000万,送我8万我收下的话,那么文化中心Ⅱ标段仍然临海古建中标,当时负责投标的一样是黄权,中标价还高于Ⅰ标段,为什么不来送钱了?合常理吗?正因为Ⅰ标段送我钱我没有收,所以Ⅱ标段再中标他自然不会再送了!13. 黄权6月2日和6月3日的口供中送钱的时间点和送钱的理由完全不一样,有本质的区别!6月2日送钱是在中标前,目的是想谋取中标。就在第2天6月3日突然改口说送钱是在中标后,目的是感谢帮忙中标。当时黄权关押在北仑,2号去提审做了口供,3号为什么还去提审做口供?而且2个口供有本质的差异,而且一开始起诉时,2号的口供藏着不拿出来,是后来在律师的一再追问下才拿出来的。你说黄权会把送钱是在中标前后记错吗?举个简单的例子,法庭上这么多人,有亲朋好友住过院给医生送过红包的话,会忘记是在手术前还是手术后送的吗?不可能的呀,何况是个8万元的超级大红包哦。6月2日的口供就是以供求证的铁证,是侦查人员以供求证时不小心做错了,和我的口供对不上,所以6月3日第二天才有急忙再赶到北仑看守所重新做,调出监控录像就可以得到验证!14. 陈宏祺2015年在滨江实验学校项目招标前送了钱,我就帮忙中标了,到2016年第二个项目景观绿化招标前却不来送了,改在中标后送了符合常理吗?而且这个项目中标在春节前半个多月,中标后到春节我们多次见面都不送钱,却等到春节后才送,一般送礼都会在春节前进行的,有谁会在春节后送礼的?不正常啊。另外,2015年学校项目2.5亿才送了3万,2016年景观绿化项目1.7亿却送5万?也不合常理啊。15. 林军2014年8月应嘉安置房中标价1.7亿送5万,2014年底姚江北岸安置房中标价3.6亿也是送5万?而且2014年2次中了标送了钱后一直到2016年再也没送过,2个项目却一直在施工建设中,真实吗?16. 林军是我民革同党,在同一个支部,我是主委,他是副主委,我们2003年就相互认识,工作之外我们民革党员之间像兄弟姐妹一样相处。2014年上半年,双桥安置房项目林军也来投过标没有中,难道我们之间这么好的关系,中标了就送钱?每中一次立马就送一次钱,不中标就不送钱,甚至连礼也不送,这么势利,目的性这么明确,怎么可能啊?17. 郑雄的口供中有说,他和我很要好,经常吃饭泡脚,逢年过节送我海鲜和土特产,又说第九医院项目中标是他通过关系找到俞闻寰主任,是俞主任答应给他帮忙让他来找我的。那按常理要送钱感谢的话应该先送那个关系啊,还有先送俞主任啊。还有既然和我关系很好,找我帮忙还需要通过关系找俞主任再让俞主任和我打招呼吗?这都不合常理的!吃饭泡脚时对我说呗,逢年过节送海鲜,送土特产时对我说呗,何必费那么大劲呢。18. 郑雄从2013年开始多次向我借过钱,没有任何抵押和担保,都只付给我一分利息,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大家想一下,我如果会收他3万元感谢费的话我不会多收他点利息啊,收个1.5分利息的话,多出来的利息将远远多于3万元,还不犯罪的,我会笨到利息要收低一点,另外却冒着坐牢的风险收他感谢费3万元?不可能的呀!再说了,我和郑雄都知道纪委和检察院在查我和他妹夫徐春和,我和郑雄之间也都有资金拆借,都是银行转账的,纪委和检察院迟早会来查我们俩的,我们没有串个供啥的?订个攻守同盟?就是真的有收这3万元的事,我们统一把它说成是利息不就可以蒙混过关的吗?就算加上这3万元的利息,利息也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的。我没那么傻吧?郑雄也不会那么傻吧?19. 冯明昌的庄桥中心小学扩建项目评标办法是完全客观的,欣捷能中标完全靠的是运气,靠的是摇乒乓球,没有任何人为因素的。他为了感谢我招标上给他提供关照送我3万元,逻辑不通啊!根本就没办法关照的。就像买体育彩票,中不中奖完全靠运气,是乒乓球摇出来的,你说某人买彩票中了大奖是因为体彩中心的人帮忙的,有人会相信吗?所以,起诉书上说冯明昌送我3万元是为了感谢我在项目招标上给他的关照完全是人为编造出来的。和客观事实完全不符!至于,我给他谋利的那个具体例子,前面我详细说过了,不重复了,完全是颠倒黑白的!是为了强加这个罪名给我,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这种感觉!20. 林海方的大荣公司经常来投标,都是林海方来联系的,2013年林海方中标孙家菜市场项目7000万左右,请我吃饭给我送礼我从没有吃过也从未收过!到2014年底中标姚江北岸安置房Ⅱ标段就突然送我钱了?我还收了?最奇怪的事,送钱的时点,地点,金额,包装,方式,封条,面值……等等,甚至送钱的理由和赃款的来源都和Ⅲ标的林军以及滨江景观绿化的陈宏祺一模一样,丝毫不差,还有3次3万元,天下哪有这么多巧合的事情啊,正常吗?除非他们5个人预先商量过的吧!还有从2014年底送过1次钱,一直到2016年4月我被抓也没再送钱了,2个工程项目却在进行中。其实孙家菜场项目是公建项目,是我分管的。还有,其他项目招标,林海方经常来投标,比如李家安置房,2016年初招标时,林海方的大荣公司是我们的业主推荐单位,最后技术标第一名,但运气不好,乒乓球没有弹好,没有中标。如果林海方是会送钱给我的,我也会收的,李家安置房技术标第一名了难道不送点钱感谢一下?至少应该请吃顿饭或者送点礼什么的吧?事实上是什么也没有啊,不相信的话可以请林海方来当庭对质一下。21. 三个安置房项目的施工管理由工程二科负责,和工程一科没有关系,也不归我分管,我也从没有去过问过。书证中“关于王惠平工作情况说明”以及起诉书第1页倒数第3行也有明确我是分管公建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的,但是,现在却起诉我3个安置房项目给我送了钱是为了谋取工程管理上得到关照,不符合逻辑啊!而且所有证据中又没有一起我是如何关照的具体事例,大家不觉得奇怪吗?22. 公建中心第一任主任杨军案子已经判决,有5个人在6个项目上给杨军送了一共155万元,这5个人我全部认识,这6个项目都是公建项目,从招投标到施工管理都是我分管的。大家请想一个问题,为什么这6个项目只给杨主任送钱没给我送过钱?而本案中的8个项目却只给我送钱而不给杨主任,俞主任,刘主任这三任一把手送钱?符合常理吗?原因就是我从来不收任何人的钱,他们送我东西尽量不收,请我吃饭我尽量不去!所以除了黄权来送过一次外,其它人就根本没有来送过钱!是我在被逼迫编造的时候特意错开杨军案的5个人6个项目的,我不怕2个案子串在一起了麻烦。另外,我是副主任,决定在主任,操作管理在科室,8个项目都只送我,真实吗?23. 8个犯罪事实都只有口供来证明,而没有其它有效的非口供的客观上的证据支持。而且8次都是我的口供在前,证人的口供在后。包括在我被两指之前已经先行被检察院关押在郑雄的口供也是在我的口供之后!奇怪吧?其实,这2点就是以供求证人为制造冤案错案最明显的特征!24. 为什么编造过程不是第一个编郑雄的3万元?假如说8次收钱都真的,我关在纪委办法点之前郑雄早已被关进看守所,按常理我是不是应该第一个“交待”郑雄的3万元吗?而实际上第一批编的是林军2万,黄权8万,陈宏祺3万,这明显是不合常理的,有监控录像可以作证的!25. 在纪委办案点,被逼逐步编造到6个人8次35万的时候,1次8万,4次3万,3次5万,审问人员出去商量了一会回来竟然对我说3万的次数太多了,要我改掉一个。有监控可以证明的!如何能合理解释这个问题?他是怎么看出来3万的次数太多了?根本无法解释的吧。你们说这不是人为制造冤案错案是什么?26. 8次收钱的事都发生在工程项目招标上,没有一次发生在数百次的服务类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上,设计,监理,空调,电梯,太阳能,外墙涂料……等等,中标价都不低啊,我都不收钱了?原因我在自诉材料里有写过,是姚祺先要求我把公建中心的项目清单列给他,包括项目名称,招标时间,中标价格,中标单位,施工负责人姓名等等,到后来逼迫我编时,姚祺说:“名单你都列好了,就在这名单里挑啊,谁给你送钱的。”姚祺还对我说:“你就交待现金吧”,所以本案8次收钱的事都编造在8个工程项目上。27. 如果我真的是个会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的人,为什么要3万,5万的收,一共出卖8个项目才收了37万元?这些项目好多都是3亿多的,3万,5万我就卖了,王惠平就这么点出息?随便找一个项目出卖掉收个37万甚至370万也不是难事啊。如果造价3.5亿的工程项目,我王惠平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上为他人谋利,让他中标,让他送个370万谁不愿意啊,我敢说就是送个2个370万也大有人愿意的!何况是先帮忙中标后付钱的,我还要在后续的施工管理中继续帮忙谋利,这太不真实了吧?28. 从2015年5月左右,大家都知道纪委和检察院在联合查我和公建中心的相关人员,在公建中心做项目的徐春和,尤国峰,任巨州,吕振挠,孙桥宏这5个人和杨军主任先后被检察院带走接受调查,纪委张相晋书记都在说我和兄弟们在订立攻守同盟呢,我为什么不和这6个人串供一下,订个攻守同盟,有吗?而且2016年初纪委带走我之前不久,我还敢再收陈宏祺5万元,有谁会相信啊?29. 6位证人被检察院的人叫去,一开始说我没收过钱就不能离开,后来林海方,冯明昌,陈宏祺说我收过钱做好口供就可以回家了,这是客观事实吧?林军,郑雄和黄权在检察院坚持说我没收过钱就被关进看守所了,这也是事实吧?在看守所里后来郑雄和黄权改口说我收钱了就可以回家了!这都是事实吧?不信可以查看监控来证实一下那。可以想象,林军,林海方,冯明昌,陈宏祺4个人如果在检察院一直坚持说真话没给我送过钱的话,一定会像黄权和郑雄一样关进看守所的。后来在审查起诉阶段,几个证人被叫到检察院再做一次口供,凡是说我收钱的做完口供就可以回家了,而陈宏祺坚决地说真的没给我送过钱,就是做了口供也不能离开啊,必须等再做一个说我收钱的口供才可以回家,这同样是事实吧?同样可以想象,如果陈宏祺一直坚持说真话没给我送钱的话肯定也逃不出被关进看守所的命运的!30. 1月17日第一次开庭时,7位证人接到法院通知后没有一个出庭作证的,可是去检察院做口供时7位证人都会乖乖地去,而且去好多次,为什么呢?马波在6月14日、8月1日,缪敏在9月6日提审我时,我都提出让证人出庭作证对质,马波和缪敏都明确表示这是不可能的,有监控录像为证!这只是一个巧合吗?31. 1月17日开庭和今天开庭,大家看一下旁听席上没有一个公建中心的人,这6个人公建中心的人都认识,这8个项目公建中心的人都有参与招标和施工管理,我是不是收过别人的钱有没有为别人谋利公建中心的同事们心中最清楚的,为什么不敢让他们来旁听?反对腐败,打击犯罪是正义的行动,为什么不敢在阳光下进行?为什么不让公建中心和江北区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每一位同志来接受反腐败的教育呢?纪委的姚祺和信中生多次威胁我,包括6月12日到北仑看守所来提审,都威胁我说要组织全区的机关干部都来旁听我的开庭,要让大家来看看我这个腐败分子的下场,现在人呢?都在哪儿?反倒是我这个腐败分子一再要求法院用大法庭来开庭,不要限制大家来旁听,这是不是有点黑白颠倒的味道啊?32. 从4月25日两指我开始,一直到8月底侦查终结,我全程处在监控底下,为什么我一说真话没拿过钱,就说我不老实,耍无赖,对抗组织调查,就对我进行体罚,虐待,侮辱,威胁,恐吓?我被逼的说假话说我收钱了,就说我态度好,为什么呀?凭什么来认定我就是一定收过别人钱的,纪委口中的铁证在哪里?难道没有随案移交给检察院吗?还是检察院没有出示给法庭?33. 为什么关键的两部分监控录像一直不敢拿出来?本案是不是冤假错案,事实真相完全是可以查清楚的,现在关键的录像一直不敢拿出来,上次开庭时公诉员竟然说这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其实我想说的是只要拿出相关监控录像,是不是刑讯逼供,是不是联合办案,是不是以供求证全都清楚,何必要在法庭上玩文字游戏一样地扯来扯去浪费时间,浪费司法资源呢?法庭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查清事实为最终目标,而事实真相就在那两部分关键的监控录像里,不是做贼心虚的话为什么不敢拿出来?因为一旦拿出我那19天的监控,我所说的那些体罚,虐待,侮辱我的客观事实将得到验证,我被逼迫编造的经过将暴露无疑。一旦拿出6位证人的前期监控,公诉人将再也无法将“以供求证”的客观事实讲成是我的无端猜测。而我必将被宣判无罪释放!你们说他们怎么敢向法庭出示这两部分完整的监控呢?本案中存在以上我说的33点如此之多的不合常理,不符合正常逻辑的地方和值得大家认真思考一下的问题,对这个案子的真实性难道不应该合理地怀疑一下?大家也将我的案子和以前其它已判决的类似的受贿案件做个对比,比如说杨军案子,张韬参与了公诉,陈法官也是审判员,对那个案子的详情应该很熟悉的,随便对比一下,杨军案一共5个人6个项目10次155万元,难道送钱都在招标节点上吗?不是。送钱的地点都在办公室吗?不是。送钱的金额都有规律吗?不是,6个项目分别是甬江卫生院3万,洪塘小学6万,双东路学校5万,妇儿医院18万,城庄学校13万,江北法院110万,没有一点规律性!每个项目都只送一次吗?不是,只有2个项目送一次,另外4个项目送2次。资金都来无影去无踪吗?不是,有存银行的,有进股市的,有购房的。除了口供没有其它任何客观证据了吗?不是。所有事实的口供都是杨主任在先,证人们在后吗?也不是,还有包装,封条,赃款来源……等等判决书上看不出来,我想也不可能是都统一有规律吧?天底下还有和我案子一样离谱的案子吗?四、如果说这8次收钱的行为真的像纪委和检察院所说的,全是我“主动如实”交待的话(当然是加引号的),那么如何能合理解释一下几个问题呢?1. 大概5月13日被逼编到6个人8次35万的时候,审问人员竟然说3万的次数太多了,让我自己改掉一个,我将滨江景观绿化项目改成5万后,他们又明显嫌5万的次数又太多了。这一点无论如何无法给个合理解释的吧?2. 5月14日我被带到检察院第一个房间,在写自我交待和悔过书之前先向周盛辉:“现在还有没有可能把我送回纪委去的?”,如何解释?原因就是我心中想说真话我没拿钱的,但害怕我说真话后会被送回纪委办案点去,所以不敢讲真话啊。3. 5月14日晚上在北仑看守所等待关押时,借看守所的提审室再给我做一遍口供,做口供时我说我收钱的,没做口供的时候,我对做我口供的钱建明说我是没拿过钱的,是被纪委逼得乱编的,纪委的人说这是个诉讼交易,否则纪委不放我出来还要搞我其它罪。钱建明当时还说的确有诉讼交易这回事的,不信可以向钱建明检察官核实。4. 5月14日晚上大约10点我被关押进北仑看守所106过渡监室,一进监室,1号位值日员余其辉(北仑人,开赌场的)问我什么事进来的,我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他们说我收了别人的钱,我是冤枉的!”,在106过渡监室我一直关押到5月30日,期间在监室里我一直说我是冤枉的,承认收钱的为了能取保回家。可以调监控验证的!也可以找当时的其它在押人员去调查核实的。余其辉,沙勇,连东,程渲,黄亮亮,乐XX……5. 5月16日上午,周一,管教叶警官找我谈心,我是边哭边实话实说我是没拿过钱的,是冤枉的,并要求叶警官联系办案单位的人尽快过来提审,我要说真话!可以查验监控或找叶警官核实。6. 5月16日下午,周盛辉和郑善珏来做关进看守所后的第一次提审,我马上就哭着说我是冤枉的,我从没有收过钱。结果你们看到了,在他俩的威胁恐吓之下我哪敢坚持说真话,心想只能等见了律师取保回家再说。他们俩还想在同步录像上弄虚作假,上次开庭我们要求当庭播放一下这段半小时左右的同步录像,法庭没有准许!7. 5月30日我从过渡监室106调换到固定监室108,我说的第一句话也是:“他们说我收了别人的钱,我是冤枉的!”,在108监室我一直关押到8月17日调回宁波市看守所,期间我在监室里也是一直说我是冤枉的,承认收钱只是为了态度好算自首能取保回家。可以调监控验证的!也可以找当时的其它在押人员去调查核实。周再敏,钟红敏,向元平,王江峰,李秋,徐明发,刘平杰,林光……8. 5月30日,108监室管教郑警官找我谈心,我还是边哭边说我没收过钱,是冤枉的,是被纪委在外面关押19天受不了体罚,虐待,威胁,恐吓被逼编造的。并且在这之后的每一次谈心都说自己是冤枉的,可以查验监控或找郑警官核实。 至于6月12日我对马波,姚祺,信中生正式坚持说真话以后,我就不说了,其实一直到2016年12月份在市看守所换新管教周富民,前几次找我谈心我一说案情我还都会哭,天底下没有我这么冤枉的人。大家想一下,如果这8次钱我真的收过,真的是我在纪委,姚祺等人的教育挽救下“主动如实”交待的,真的如公诉人说的悔过书是我真诚悔过的表现,那为什么从5月14日起只有在做口供的时候承认收过钱?为什么在做口供之外的任何时候都说自己是冤枉的?这正常吗?明显不符合逻辑的!五、我想问一下,本案的那么多侦查人员,那么长的时间,姚祺,马波都说过抓我之前已经查了1年多的,都侦查了些什么?除了按照我被逼编的6个人8次37万重复给我做了8次假口供(其中4次还是5月14日同一天内做的),然后拿我的口供逼6个证人做了几次同样内容的假口供,加上周宋良做了个内容不真实的不伦不类的口供,再去公建中心找来一大堆书证外。对本案中很多应该去认真侦查或核实的问题都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我觉得很是奇怪!1. 8次收钱没有一起有准确时间,为什么不查清楚?开标在12月几号书证上都有,送钱时间都在开标前一.二天或开标后没几天,根据开标时间查清准确送钱时间应该不难吧?何况最后一笔陈宏祺的5万,他口供中说是2016年春节后送的,送钱后不就我就被抓了,也查不清楚?2. 8次送钱的来源都是笼统的备用金,太假了,侦查人员也不细查?3. 37万元都放在办公室里零星日常开支用掉了,这么假的说法,侦查人员自始自终没有细问过一句,37万巨款用掉了,没有侦查出1分钱的真实去处,为什么不细查?陈宏祺5万在2016年春节后送的,4月份我就被双规了,这钱去哪了也查不出来吗?还是知道这本身就是假的,根本没有必要去查?另外,除了黄权的1笔在2011年,其它7笔合计29万都在2014年8月之后,期间我买汽车23万多,加装导航,踏板,贴膜额外支付1万元,交购置费,买保险,还有每年2辆汽车买保险,家里购买家具,家电,女儿香港读书的费用......等等,都有查过吗?侦查人员除了重复做几次内容一样的假口供外对这些向都没问过一句,如果能查出我开支里面有来历不明的现金支付的,你们不就有客观证据了吗?4. 8次送钱的过程都人不知鬼不觉的,侦查人员去侦查过吗?1次拎着塑料袋来送的,4次拎着文件袋来送的,那么正常办案的话侦查人员是不是应该去调查一下相应的监控呢?我办公的地方,大楼门口有公安的监控,门厅,电梯,走廊都有内部监控,我估计侦查人员就根本没去调过,因为他们心里清楚这8起收钱的事根本就没有发生过!唯独黄权的确拎着塑料袋来过,但是如果真能调出当时的监控录像的话,就变成能证明我无罪的了!因为,如果黄权拎着塑料袋来我办公室的监控能调出来的话,那么监控里必定还有他拎着塑料袋回去的画面的,这钱的的确确我是没收的,是他自己拎回去的!5. 侦查人员调查过几个证人有客观证据吗?比如:有录音或录像吗?当时有本子上记过吗?送钱时有人看见吗?当时有和其它人说过吗?当时有记过帐吗?如果有个当时的录音,有个录像,或者有记过帐,或者本子上有记录,只要笔迹鉴定时间在2016年4月之前的,那可是铁的证据啊!都没有仔细侦查吧?我敢肯定就是再去侦查个一、二年也不可能会有任何客观证据的。因为,这8起收钱的事根本就没有发生过,我也敢向法庭保证,如果纪委和检察院能拿出一个我收钱的客观证据,让我认什么罪都可以,认多少金额都可以,判我死刑都可以!6. 对于我的口供和证人口供中明显不一致的地方,为什么连核实也不核实一下?第一,我说林海方送我5万,林海方说送了6万,正常办案至少应该先核实一下吧?但是从头到尾没人来核实过这个问题,公诉员直接说按就低原则处理。第二,黄权的送钱过程,我的口供和黄权口供完全不一样,也同样没有任何人来核实一下。第三,陈宏祺口供中说是一个设计院朋友介绍带来的。完全是胡编的,这个朋友哪个设计院的?叫什么名字?侦查人员核实过吗?第四,冯明昌口供说是欣捷公司的人陪着来的,具体是谁?叫什么名字?我不记得有这事,有的话也是我不认识的人。7. 对如何在招投标和工程管理上谋取了利益,侦查人员有没有仔细侦查过?有没有侦查到一起具体的在哪个工程项目上谋取了具体的什么利益?都没有啊。六.上面说的五块内容都是站在我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角度,或者说以一个常人的思维和逻辑来看本案的不正常,不符合常理的地方。最后这一点我想换位思考一下,换个角度看看办案人员和公诉员认定我一定是收过钱的,认定我受贿罪名一定成立的逻辑是不是有问题。站在他们的角度,有罪推断的逻辑是:一是我曾经有多份承认有罪的供述,而且笔录上字是我签的,做笔录时办案人员和我没有肢体上的接触,有罪供述时我的表情是自然的,都对我说过要如实供述,笔录签字前我都仔细阅读过,还有我收过他们的礼。二是6位证人的口供也说给我送过钱,时间,地点,金额,包装,等要素和我的口供内容相吻合。三是5月14日之前的事和本案无关,或者说纪委做的事和检察院没有关系。基于这三点,公诉员认为我和证人的口供内容都是真实的,加上有一堆工程招投标的资料做书证,所以我的罪名成立。对不对?粗粗一看,似乎真的如起诉书上说的那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啊!下面我们就来仔细分析一下:第一,公建中心29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资料都是基本一样的,这8个项目和其它21个项目没有任何本质的区别,我也说过,我可以肯定江北区其它单位的工程项目招标资料也是一样的,法庭可以去调取几个对比一下。第二,我为什么会曾经多次供述自己有罪?这是本案的第一个关键点,我的自述材料里有详细的描述,简单地说就是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三家单位联合办案,对我长时间地刑讯逼供,是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被逼按他们要求编造的,拿出监控录像完全可以证明!第三,这8起收钱的事客观上就根本没有发生过,是个编造的故事,就是打死证人也不可能主动说出我编造的送钱时间,地点,金额,包装……等要素来的,这是本案的第二个关键点!100%是办案人员告诉证人的,这绝不是无端的猜测,拿出相应完整的监控就能得到证明!第四,5月14日之前的事与本案无关吗?显然不是,5月14日前的事不仅与本案有关,而且密不可分。一是案卷上写着,本案来源是纪委移送的。二是起诉书内容就是源源本本完完全全来自于5月14日的第一个在纪委办案点做的口供。没有前面的19天,哪来的第一个口供?三是有多项事实可以证明检察院和纪委监察局是联合办案和对我刑讯逼供的。详细的前面已经讲过了,几家单位联手将我生过癌症做过化疗的妻子和我父母、女儿做司法人质对我威胁恐吓,很难相信这是办案机关的共产党员们做出的行为,这和社会上的土匪恶霸,和黑社会的法西斯有什么区别?至于字是我签的,没有肢体接触,表情是自然的,对我说过要如实供述,签字前都仔细阅读过,收过收礼行为,这些在前面我都讲过了,这和口供内容是不是一定真实的没有必然的联系!办案人员拿着我的假口供。以供求证逼迫证人做了假口供,再用证人的假口供来说我的假口供是真的,来指证我犯罪了,太荒唐了!而且所谓的犯罪事实,和我的口供,证人的口供中都有许多明显不真实,不符合正常逻辑的地方,就是这么一个口供来源非法,内容不真实漏洞百出,又缺乏非口头的证据支撑的案件,最关键还不敢拿出那两部分关键的监控录像,公诉人竟然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岂不是荒唐透顶吗?以上就是我自我辩护的6个方面内容,感谢大家都认真听了,当然公诉方完全可以说上面我刚才所有说的都不能充分证明我没有收过钱,我曾经对办案人员说过,我受过良好的教育,他说博士教授都有收钱的;我说家里不缺钱,他说周永康、徐才厚比你家有钱多了;我说6个人中有4个来投标时我都不认识的,他说不认识也可以送钱的。后来我突然想明白了,其实任何人都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收过钱的,今天庭上的每一位同志,你们可以说从没收过钱,但是有谁敢说能证明自己从没收过钱?刚才自我辩护说了那么多内容,目的是想证明起诉书上的这8起收钱事存在非常多的疑点,因为它是编造的,是假的!这么多不正常,不合情理,不合逻辑的地方都同时出现在同一个案子中,而我们的办案人员和审查起诉人员却充耳不闻,选择性耳聋,值得大家深思!我多次说过,只要是客观事实上发生过的事都会留下痕迹,包括我真的收钱的话,也包括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联合办案,刑讯逼供,以供求证!再狡猾的狐狸总要露出尾巴的!有那么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联合办案,刑讯逼供,以供求证,你们却想抵赖。指控我收过8笔钱,为什么却没有侦查到一点痕迹?姚祺和马波都曾经说过查了我一年多了,但是却什么蛛丝马迹也没查到吗?难道我王惠平和6位证人都能做到踏雪无痕吗?真正的原因就是客观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发生过这6个人8次37万之事,1个人也没有!1次也没有!1毛钱也没有!所以只能凭几个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内容不真实的口供来指控我罪名成立!所以侦查人员只是反复地做内容一致的假口供而已,却对许多本应该认真地侦查的事视而不见。因为他们心里知道这个案子本身就是一个谎言,根本就必要去查罢了。说一千道一万,法庭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查清事实真相!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我有没有拿钱,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有没有联合办案,有没有刑讯逼供,有没有以供求证都是可以查清楚,只要调出相应的监控录像就一切真相大白了!现在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我要求这个要拿出来,那个要公开,要让大家看让大家听,要当庭播放,而作为代表国家打击罪犯,代表正义的公诉员却找各种理由说这个不能拿出来,那个不需要拿出来,也不准当庭播放,心里没鬼那么怕见阳光干什么?这不是明摆着是赤裸裸的做贼心虚吗?还有我想说,公诉员的职责事打击罪犯,不放过一个坏人,但是,不忘记还有后面半句,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那两部分关键的监控你们审查起诉时有看过吗?我自诉材料里说的那些都是真的还是假的?几个公诉员敢回答一下吗?如果是因为你们没有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义务,冤枉了从不拿钱的我受贿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你们内心会不会感到愧疚?如果你们明知本案有问题,却迫于一些压力,不敢坚持实事求是,通过玩文字游戏,用歪理,通过狡辩,诡辩,一定要把根本没有发生过的事做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这可不仅仅是会不会愧疚的问题了,而是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是做人丧失了起码的人性和良知,没有了底线的行为!我是要控告你们的!最后我以2个问题来结束我今天的自我辩护:1. 我说了那么多,写了那么多都可以去查去验证的事实,你们为什么不去查?就按你们说的这些录像这些监控我们没资格看,那你们审查起诉人员去看过吗?监控就在那里,为什么不去查一下?应不应该去看一下?万一你去看一下发现我说的都是真的,这个案子还能成立吗?2. 为什么我说没收钱,你们就认为我耍无赖,不老实?为什么我说收过钱了你们就认为我说的是真的,态度好?凭什么这么认为的?最早的证人口供是5月17日郑雄的,就是退一万步来说,就算6位证人的口供全是真的,这8笔钱我也都是收过的,那请告诉我5月17日之前,你们凭什么认定我一定是收过钱的?我的自我辩护就说这么多,谢谢大家! 王惠平 2017年3月22日 于江北法院第十一审判庭
责任编辑:宁波律师姜建高法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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