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孩子被养七年之后……_花晨若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书房夜话 发布时间:2017-04-25
摘要:孩子被养七年之后 …… 近日,媒体报道,单身汉抚养弃婴, 7 年后生父母找上门,被判归还。据悉,小芳父母 2008 年因躲债将小芳遗弃,被老张收养。 2015 年小芳父母欲将小芳要回抚养,因双方存在分歧。后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 老张因不符

孩子被养七年之后……

近日,媒体报道,单身汉抚养弃婴,7年后生父母找上门,被判归还。据悉,小芳父母2008年因躲债将小芳遗弃,被老张收养。2015年小芳父母欲将小芳要回抚养,因双方存在分歧。后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老张因不符合收养条件,也未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将抚养多年的孩子归还林某、杨某夫妻抚养;同时,林某、杨某夫妻支付老张抚养补偿费6.5万元。此案一出,舆论哗然。然而细究其中原因,是在收养关系中的情理法的冲突,或者说,是法律和普通百姓的情感认知产生了冲突。

一、收养关系的形成

收养关系,又被称之为拟制血亲的一种,是指原本无任何血缘关系的一方因各种原因采取符合法律关系的方式收养未成年人为子女。因为收养关系会带来新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因此法律对于收养关系的形成、解除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均做了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个别人借收养之名行人口买卖之实;另一方面,是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防止纠纷的产生。

合法的收养关系,对于被收养人和收养人、送养人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而且特别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相差应在40周岁。并且,强制规定,收养应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以便确认收养关系,保护收养双方的权利。

本案中,老张之所以败诉,很大程度上源于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此其收养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据媒体报道,老张也试图办理收养手续,但是因为找不到法律规定的所谓送养人,所以收养手续一直未予办理。除此之外,老张未婚,也不符合双方年龄需要40岁的差额要求。这样一来,小芳父母的诉请便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普通大众难以理解的是,当初小芳父母遗弃孩子,现在又来追讨,既不符合普通的人伦道德要求,也不符合法律对于父母责任的规定。在遗弃孩子七年之后再次要回,丝毫没有考虑到老张多年的经济付出,特别是感情上的付出。可以说,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无可厚非,但是却难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这是与法律的初衷相悖的。但是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类似收养情形,大都是被弃婴儿被收养,又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被亲生父母通过法律方式要回的。这到底是我们的认知出现了问题,还是法律出现的问题。揪其一点,笔者认为,这与我国传统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关。

二、情理法的冲突

中国历来有情理法的说法。也就是说,在社会交往的实践过程中,感情是放在第一位的,然后才是道理,最后才是法律。这也是中国传统解决矛盾纠纷的排序。

在本案中,就感情而言,老张收养弃婴,付出了七年的心血,父女之间有了深厚的感情,以对簿公堂的方式将父女二人割裂开,令人难以接受;而从道理上而言,小芳父母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不仅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涉嫌遗弃罪),但是法律依然支持了小芳父母要回孩子的请求,在道理上让人难以理解。但是从法律上而言,因为老张与小芳之间没有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老张的收养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小芳父母的要求在法律上能够得到支持。这样一种清理难容法通融的方式,使得社会舆论基本出现一边倒的情况。笔者认为,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社会意识尚未进化到法治的层面,二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情理法的这样一种模式,是建立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基础之上的。社会的治理大都依靠大宗族的管控,所谓皇权不下乡就是这个道理。然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讲究的是契约基础之上的法治。法律必须为人所遵守。法院的裁判也必须被人所尊重。但是,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之中,完全的法治观念尚未建立。者从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后社会的舆论可以看出。法治的要求从普通的道德伦理走向契约,大家都要尊重这个契约。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契约,理应获得遵守和尊重。但是目前的社会现实是,契约精神的丢失。情理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这就需要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化。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大都由两个原因造成。即法律过于超前或过于滞后,总结起来,就是法律没有与当下的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或者说,法律没有与所谓的情、理达成有机的统一,超越了普通大众的认知水平。这样的法律判决在法律上或许无可指摘,但是却难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治的初衷相违背。而且,这样一种判决方式,不但难以彰显正义,或者还会树立一个不良的示范效应。

三、本案的警示

本案存在着这样一种情理法的冲突,而且面临着一种不良示范的情况下,这就需要从多个角度去解决。

首先是法律制度上的完善。从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老张之所以未办理收养手续,很大程度上不是他不知道办理,而是在手续上存在着问题。在实践中,许多弃婴也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收养的。如果按照法律的程序,则应当由发现弃婴的人报警,然后送福利院,再由福利院与收养人办理手续。这样一种程序,一来很繁琐,二来很容易将收买婴儿行为合法化。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立法。例如未登记的收养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禁止或违法的情况,在收养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后,即视为事实收养,并在法律上予以保护。

其次是法院的裁判应当回应社会关切。法律是冷冰冰甚至是不近人情的,但是法院的判决却应当充满人情味。因此,法院的裁判应当对社会所关注的重点进行主动释明。一来是提升社会法治观念的需要,二来也是纠正社会错误认知的需要。

最后本案应对小芳父母当时的遗弃行为作出处理。因该行为的处理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本案的管辖,但是公安检察机关却不能对此不闻不问。小芳的父母要回孩子是基于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同样法律对于其责任义务的规定也必须遵守。如有违反,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既是法律权利与义务一致的体现,也是社会道德伦理的保护。

责任编辑:书房夜话